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及結算業務,明確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易型指數基金,是指經依法募集的,投資特定證券指數所對應組合證券(以下簡稱"組合證券")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以組合證券進行申購、贖回,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代為辦理。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售擬上市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及結算業務。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發行協調人和證券交易所應當就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認購、交易、申購及贖回中涉及的登記、托管與結算事宜與本公司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六條 參與交易型指數基金登記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基金管理人、發行協調人應遵守本細則及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
第二章 證券賬戶管理
第七條 投資者須使用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辦理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認購、交易、申購、贖回業務。
第八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的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基金份額認購
第九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采用網上方式發售,投資人通過現金進行認購的,資金清算交收通過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具體清算交收流程如下:
1、N日發售結束后,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發送的認購數據進行資金清算;
2、N+1日16:00,在滿足N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后,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賬戶資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認購的資金交收;
3、N+2日11:00前,本公司將結算參與人認購資金到位情況提供給證券交易所;
4、N+3日,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按認購資金到位情況確認的有效認購數據進行資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凈額,將有效認購數據發送發行協調人;
5、N+4日,本公司將實際到位資金劃入發行協調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發行協調人可將該資金劃入預留銀行收款賬戶。
第十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通過組合證券方式認購的,本公司根據網上、網下不同方式,分別按照證券交易所傳輸和基金管理人確認的認購數據,當日凍結申報認購的組合證券,并將凍結數據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不凍結組合證券在認購凍結期間產生的權益和孳息。
第十一條 本公司按企業活期存款利率和實際凍結天數計算到位認購資金凍結期間的利息,在銀行按季結息后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在認購凍結期間,組合證券發生司法執行的,本公司協助司法執行,解除所對應部分組合證券的凍結,并于當日將解除凍結的組合證券數據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法定條件,基金管理人承擔返還認購資金的責任,本公司協助基金管理人將現金認購款退還有關結算參與人;以組合證券認購的,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解除組合證券的凍結。
第四章 登記托管
第十四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募集結束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到本公司辦理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上市前的有關登記手續。
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資者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有效明細數據辦理初始登記。
本公司在辦理投資者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初始登記的同時,解除全部組合證券的認購凍結,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報證券交易所確認的投資者的有效認購組合證券數據,將有效認購組合證券變更登記至以交易型指數基金名義持有的證券賬戶。
第十五條 本公司根據下列情況,辦理上市后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及相應組合證券的變更登記:
1、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轉換數據;
2、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贖回數據;
3、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發放交易型指數基金現金紅利,應當與本公司簽訂《代理發放股票、基金現金紅利協議》。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和足額劃付的紅利資金及相關費用,計算交易型指數基金持有人的紅利權益并實施發放。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到指定交易證券公司領取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其現金紅利暫由本公司保管至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的持有記錄查詢、非交易過戶、質押、司法協助等業務參照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同類業務辦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十八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成交記錄提供清算交收服務。
本公司作為共同交收對手,分別設立資金及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實行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貨銀對付"制度。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實行滾動交收,最終交收時點為T+1日16:00。
第十九條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實行法人結算制度。
本公司根據結算參與人的申請為其開立證券交收賬戶,用于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及組合證券的交收;結算參與人使用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資金凈額交收。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包括本公司認可的證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
交易型指數基金的托管人(以下簡稱基金托管人)作為本公司的結算參與人,直接與本公司辦理所托管交易型指數基金的結算業務。
第二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T日)閉市后,本公司根據下列數據進行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清算,將清算結果發送相關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
1、證券交易所傳送的T日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數據;
2、基金管理人T日15:00前向本公司報送的T-1日交易型指數基金資產凈值(NAV)和現金差額數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根據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的清算結果,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將處于交收狀態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和組合證券在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與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之間進行劃撥。
第二十三條
T日整個市場出現總的凈贖回,導致交易型指數基金總份額減少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輸的申購數據,直接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做相應的記減,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做相應基金總份額的記減。
T日整個市場出現總的凈申購,導致交易型指數基金總份額增加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傳輸的申購數據,直接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做相應的記增,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做相應基金總份額的記增。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根據結算參與人的委托,將以下證券從結算參與人自營證券賬戶或其名下投資者證券賬戶劃撥至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統一劃撥至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
1、結算參與人自營證券賬戶或其名下投資者證券賬戶T日賣出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贖回所用的交易型指數基金份額、申購所用的組合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