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
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條為加強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和社
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
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
規及本準則的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基
金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協調人、基金發起人、上市推薦人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證公開披露文件
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
、真實性、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必須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
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
出具書面意見。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
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單位應為人民幣
元。
第七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祝賀性、恭維
性或推薦性的題字、用語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第八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就基金業績進行預測;
(二)保證獲利、保證分擔虧損或承諾最低收益;
(三)通過促銷方式,勸誘、利誘投資人購買基金;
(四)詆毀同行;
(五)刊登任何虛假或欺詐內容;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招募說明書
基金發行前,發行協調人應協助基金發起人根據《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
第三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發行協調人同時還需就基金發行具體事宜編制并公布發行公告。
第十條上市公告書
(一)封閉式基金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基金
上市公告書,并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兩個工作日內刊登在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二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
券交易所備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
格式》的規定。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報告期間終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
過30日。
第十一條定期報告
(一)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
告、公開說明書(適用于開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
,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
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年度報告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本準則《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
定,其中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成中
期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
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四)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應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分類比例,及基金
投資按市值計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
與格式》的規定。
(五)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次公告截
止日后第1個工作日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同時分
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時,基金所持股票應當按照公告截止日當日
平均價計算。
(六)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于每6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編制并
公告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公告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況外,年度報告以外的定期報告毋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二條臨時報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于第一時間報告中國證監會及
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核準后予以公
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內變更超過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超過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處罰;
(七)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八)基金提前終止;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澄清公告與說明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時,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
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
交易所。
(二)有關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國證監會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公告
內容作進一步公開說明。
第十四條信息事務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
(二)基金托管人須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定期報告中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
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照本準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
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如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
定與本準則相沖突時,應依據本準則辦理。
(四)基金管理人應自行選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披露信息,所選
擇的報刊在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不得更換。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
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應當保證:
1、指定報刊不晚于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聞媒體披露與基金有關的信息以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
會。
(七)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在編制完成后,應放置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
,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