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 證委發[1997]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培育證券市
場機構投資者,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國務
院證券委員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
布。
附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5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
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
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第三條 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
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
第五條 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審查批準。
第六條 基金發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
金。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饕l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
�。ǘ┟總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
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
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ㄋ模┗鹜泄苋�、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
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的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
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第八條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垐蟾�;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
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ㄆ撸┠技桨�;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托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九條 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續期間持有
基金單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十條 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于2億元。
第十一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
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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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ㄋ模┲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基金發起人應當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
刊載招募書。
第十三條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計算。封
閉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
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
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該
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于2億元的,該基
金不得成立�;鸢l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期
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
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鹕鲜幸巹t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
資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第十六條 基金托管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第十七條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
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O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ǘ⿲嵤召Y本不少于10億元;
�。ㄈ┯凶銐虻氖煜ね泄軜I務的專職人員;
�。ㄋ模┚邆浒踩9芑鹑抠Y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踩9芑鸬娜抠Y產;
�。ǘ┗饒绦泄芾砣说耐顿Y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
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ㄋ模⿵秃�、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五)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鼍呋饦I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
民銀行報告;
�。ㄆ撸┗鹌跫s、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托管人必須將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嚴格
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基金
托管人必須退任:
�。ㄒ唬┗鹜泄苋私馍�、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ǘ┗鸸芾砣擞谐浞掷碛烧J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ㄈ┐�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ㄋ模┲袊嗣胥y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
責的。
第二十二條 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經批準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饕l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
�。ǘ┲饕l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
�。ㄋ模⿺M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ㄎ澹┯忻鞔_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ㄆ撸┲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