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基金上市行
為,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照《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
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組成部分,適用于申請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基金。
境外基金申請上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指封閉式基金;“主管機關”指中國人民銀
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第二章 上市申請和審查
第四條 基金申請在本所交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基金募集總額不得少于五千萬元;
2.基金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經理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主要業務為基金管理的機構;
4.經理人的凈資產不少于一千萬元;
5.經理人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學識水平,具備良好職
業道德,無違法違紀記錄;
6.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應當是完全獨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機構,
且其凈資產不少于1億元;
7.基金的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符合有關規定和信托契約的要求。
第五條 基金申請上市應當由上市推薦人推薦。上市堆薦人應當向本所提
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推薦報告。該報告的撰寫提綱由
本所規定。
第六條 基金經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核準后方可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請,在上
市推薦人的協助下按本所的要求提交全部上市申請文件。
第七條 本所在收到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后二十日內由上市委員會作出是否
批準基金在本所上市的決定。
第八條 基金經理人提交上市文件后,如有修改,應征得本所的同意。未
經本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訂�;鸾浝砣酥吝t應
在本所上市委員會對該基金上市申請的審查期屆滿前五日提交上市文件的最后
定稿,以備核準。
第九條 在上市委員會批準基金的上市申請后三日內,獲準上市基金的有
關當事人應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并依據協議及有關規定繳納上市費用。
第十條 經上市委員會審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基金,本所退回其上市申請,
自前一次申請提交之日起半年內不再接受其上市申請。
第十一條 本所在簽訂上市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獲準上市的基金簽發上
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
第十二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應當在上市日前三日登載上市公告書,其登載
日距上市日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本所有權審查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對其內容無進一步修改
意見后方可登載于指定報刊。
第十四條 上市基金應定期在本所指定的報刊上公布其資產凈值,每個會
計年度至少應公布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須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的前6
個月后的30日內公布,年度報告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后60日內公布。
第十五條 上市基金有關信息的披露應依照《規定》和《基金上市協議》
執行�!兑幎ā泛蛥f議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基金經理人應委托兩名授權代表,負責與本所聯絡有關事宜。
授權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所與其本人聯絡的方法,并確保其本人不在深圳市時有
經委任并為本所知悉的合適替任人負責與本所聯絡。
授權代表的更換應提前三日通知本所。
第四章 停牌與除牌
第十七條 上市基金發生下列情況,本所有權對其受益憑證實行停牌,直
到除牌。如停牌事由消除,符合上市條件,可以給予復牌。
1.未按本所要求通知或披露有關信息;
2.發生收購事項;
3.其他基于正當理由應予停牌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上市基金期限屆滿清算前30日或受益人大會決定將其轉為開放
式基金后30日內,本所對其受益憑證實行除牌。
第十九條 如發生異常情況或確有必要,經理人可自行向本所申請停牌或
除牌,經本所批準后方可實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警告;
2.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責令改正;
4.停牌或除牌。
第二十一條 基金的當事人對本所依照本規則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裁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主管機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