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的通知(續)
證監基字[1997]3號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
第二號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基金契約并按本準則的要求訂立托管協議。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托管協議。
四、托管協議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本準則規定的內
容,并應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格式。
五、在不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和本準則的前提下,托管協議當事人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準則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經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當事人可作出合理調整和變動。
六、凡對托管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本準則是否作
出規定,當事人均應在托管協議中訂明。
七、本準則規定的托管協議內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協議封面
(二)托管協議目錄
(三)托管協議正文
1、托管協議當事人
2、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3、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4、基金資產保管
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6、交易安排
7、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8、基金收益分配
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10、信息披露
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12、基金托管人報告
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15、禁止行為
16、違約責任
17、爭議的處理
18、托管協議的效力
19、托管協議的修改的終止
20、其他事項
21、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八、本準則由可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九、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托管協議封面
封面應標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字樣
封面下端應標有托管協議當事人名稱的全稱。
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托管協議目錄
托管協議目錄自首頁開始排印
目錄應列明具體的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托管協議正文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列明訂立托管協議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
組織形式、營業期限等。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明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例如: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
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
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訂明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業務監督、核查的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以及發現基金
管理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對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進行核查,以及發現基金
托管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資產保管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二)基金成立時,所募資金的驗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五)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具體訂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拔及
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確定可發送投資指令給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人員名單和權
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程序;
(四)授權人員更換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標準、程序等;
(二)基金投資于證券后,有關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進行資金和證券帳目對帳的時間、方式等;
(三)封閉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
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就開放式基金申購與贖回
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業務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買賣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
七、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凈值計算和復核的完成時間及程
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建立基金帳冊并定期對帳的事
宜,以及基金財務報表編制和復核的時間、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體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時間及程序等事項。
九、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具體訂明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及其他
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業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基
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確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訂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的事宜,并在報告中說明
上一基金會計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約的情況。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訂明基金管理人提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提議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訂明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復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十五、禁止行為
列明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
(一)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資產;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
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十六、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