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上交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了規范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開放式基金的相關業務,我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辦理規則(試行)》,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辦理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規范開放式基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托管的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擬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托管的,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經本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認可的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參與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托管業務。
第四條 持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的普通股票賬戶或者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上海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會員在本所交易時間內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托管。
第五條 投資者認購開放式基金采用“金額認購”方式,即以金額填報認購申請。
投資者按“1元”認購價格申報,每筆認購金額必須是100元或其整數倍。
第六條 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
本所通過行情發布系統中的“最新價”揭示開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額凈值。
第七條 投資者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方式,即以金額填報申購申請,以份額填報贖回申請。
投資者按“1元”申購、贖回價格申報,每筆申購金額必須是100元或其整數倍,每筆贖回量必須是整數份額。
第八條 投資者申購時應得基金份額或者贖回時應得金額由中國結算根據基金管理人設定的申購、贖回費率,按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第九條 應基金管理人申請,或本所認為必要,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下,本所可以暫停、終止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第十條 本所交易系統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轉托管相關服務。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轉托管業務須持有中國結算開放式基金TA賬戶。
第十一條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贖回的開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應將其公開披露信息及時送達本所。
第十二條 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結算由中國結算辦理。
第十三條 本所根據相關規則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基金的認購費率、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設定,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披露。
第十五條 本所通過交易系統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的技術服務,維護該系統的安全運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問題,本所不承擔任何責任。基金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本所不對投資者的收益或者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認購: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在開放式基金開放日,投資者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在開放式基金開放日,投資者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收回投資的行為。
中國結算開放式基金TA賬戶:指中國結算為投資者注冊的對應于上海證券賬戶的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