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誠信、合法、有效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保障基金投資人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時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監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轉換等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服務提供商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基金銷售機構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ǘ┓婪逗突饨洜I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應當履行健全、有效、獨立、審慎的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部門、涉及基金銷售的分支機構及網點、人員,并涵蓋到基金銷售的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ǘ┯行栽瓌t。通過科學的內控制度與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確保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痄N售機構內各分支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ㄋ模⿲徤餍栽瓌t。制定內部控制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目標。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
第二章 內部環境控制
第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和業務需要建立科學、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第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基金產品、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運營操作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機構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銷售適用性原則的有效貫徹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
第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建立健全相應的授權控制體系。
�。ㄒ唬┙∪珒炔恐鸺壥跈嘀贫�,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ǘ┗痄N售機構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在其規定的業務、財務、人事等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能。
�。ㄈ╀N售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
�。ㄋ模⿲σ勋@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五)銷售業務前臺的宣傳推介和柜面操作崗位應當相互分離,銷售業務后臺的信息處理和資金處理崗位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或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或崗位)應當獨立于其他部門(或崗位)。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業務風險
�。ㄒ唬┟鞔_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業務授權;
�。ǘ┙y一制定分支機構的標準化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服務質量,避免差錯事故的發生。
(三)制定統一的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確�?蛻粜畔⒌挠行Ч芾砗涂蛻糍Y金的安全。
(四)統一分支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和平臺,確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
�。ㄎ澹┙⑶逦膱蟾嫦到y,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
(六)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采取業務留痕、定期核對、現場檢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考評、晉升、淘汰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痄N售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完善銷售人員招聘程序,明確資格條件,審慎考察應聘人員。
�。ǘ┗痄N售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制度,通過培訓、考試等方式,確保員工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員工培訓應當符合基金行業自律機構的相關要求,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存檔。
�。ㄈ┗痄N售機構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方面進行記錄。
(四)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銷售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防止商業賄賂、不正當交易行為和洗錢行為的發生。
第十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定應急計劃,保障意外事件發生時公司業務的迅速恢復。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第三章 業務流程控制
第一節 銷售決策流程控制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則,建立科學的銷售決策機制。
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應在科學、客觀研究評價基礎上對本機構的總體銷售策略、網點設置、基金產品、激勵政策、合作的服務提供商做出決策,分支機構及銷售人員應嚴格執行機構總部作出的銷售決策。
第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銷售分支機構的整體布局、規模發展和技術更新等進行統一規劃,對分支機構的選址、投入與產出進行嚴密的可行性論證。
第十六條 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基金產品評價體系,審慎選擇所銷售的基金產品,對基金產品的基本情況進行持續的跟蹤和關注,并定期形成基金產品評價報告備查。
第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選擇的合作服務提供商應當符合監管部門的資質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務提供商選擇標準和業務流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合作的服務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等。
第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的重大決策過程應留有書面記錄,供監察稽核部門及監管機關等單位核查。
第二節 銷售業務執行流程控制
第二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及繼承、捐贈、司法強制措施等被動接受類業務做出規定。
�。ㄒ唬I務基本規程應對重要業務環節實施有效復核,確保重要環節業務操作的準確性。
�。ǘ┌凑辗煞ㄒ幒驼心颊f明書規定的時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對于投資人交易時間外的申請均作為下一交易日交易處理。
�。ㄈ┙⑼晟频慕灰子涗浿贫�,保持申請資料原始記錄和系統記錄一致,保證客戶信息準確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況應當及時核對并存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