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待報批稿)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各有關機構:
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制度,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行為,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申請設立
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10號文,以下簡稱《設立
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符合《暫行辦法》和《設立通知》規定條件、擬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
司的機構(以下稱"申請人"),由主要發起人負責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書》(見附件一
)。
二、中國證監會對《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書》進行審查后,就申請
人是否具備正式報送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的條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尚
不具備正式報送籌建申請材料條件的,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同意報送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的通知
后,應當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以下簡稱"公司籌備組")。公司籌備組根
據發起人協議的授權,具體辦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事宜。
申請人和公司籌備組應當保證所報送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真實、
準確、完整、合規。
四、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
建和開業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五、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見附件二)
。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備的,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其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備的
,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中國證監會對正式受理的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參照基金從業
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籌備組成員進行適當形式的考核。
(三)中國證監會對籌建審核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見附件四),專家評
議會在初審工作結束后召開。
(四)中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有關
當事人修改、補充申報材料的時間)作出批準籌建、暫停審核或者不予批準的
決定。批準籌建的,出具批復文件;暫停審核或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并說明理由。對暫停審核后,申請人具備恢復審核條件的,另行書面通知申
請人。
六、獲準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12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如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籌建期限可適當延長。
七、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管
理公司開業申請材料(見附件三)。
(二)中國證監會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有關當事
人修改、補充申報材料的時間)作出批準、延遲批準或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批
準開業的,出具批準文件;擬延遲批準或不批準開業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
說明理由。
八、經批準開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
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九、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設立,并應予以公告。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
通知》(證監基字[1997]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書》內容(試行)
2、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3、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4、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核專家評議會制度(試行)
附件一: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書》內容
一、發起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說明
主要說明: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各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等。
二、 發起人自律情況說明
主要說明:各發起人自律備案時間、自律承諾內容、備案期間遵守自律承
諾情況等。
三、發起人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說明
發起人是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應就以下情況作出說明:已參股
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出資金額與比例、投資歷年回收情況、向基金管理公司
委派人員情況、行使股東權利與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等。
四、主要發起人與關聯方關系說明
主要內容包括:主要發起人及其出資人與關聯企業的產權關系說明與示意
圖,重點說明與證券公司等金融類企業或境內上市公司的關聯關系。
五、擬參加籌備工作的人員情況
主要內容包括:擬參加籌備工作人員的名單、簡歷及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
情況等。
六、對外合作與交流情況
主要說明:與主要發起人建立合作關系的境外機構的基本情況,境外機構
對主要發起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培訓的情況等。
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書》,應當由各發起人簽
字、蓋章。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封面應標有"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籌建申請材料"字樣;
2、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 頁碼:應當置于每頁下端居中,字符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
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審核期間內容有修
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請材料的原件留存中國證監會外,審核通過后,申請人應
當另行提交1份申請材料最終稿原件。
二、籌建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發起人資格
條件等,應由各發起人簽字、蓋章。
(二)可行性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業務發展規劃、基金管理計
劃及其可行性。
(三)發起人情況
1、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成立時間、批準
機關、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及主要股東等;
2、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中
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中國人民銀行
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實收資本及財務狀況
(1)主要發起人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
三年財務情況的審計報告;
(2)其他發起人由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資本驗資證明
。
4、發起人與關聯方關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