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
經國務院批準,現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部長:項懷誠
部長:張左己
2001年12月13日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
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
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
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
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于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
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
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
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理事會
第六條理事會負責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并組織實施。
(二)選擇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對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運作和托管;對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編制定期財務會計報表,起
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第七條理事會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社
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托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
理機構。
第九條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注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
公司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
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需具備的最低資本
規模另行規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
審慎,信譽較高。具有規范的國際運作經驗的機構,其經營時間可不受此款的
限制。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六)有與從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人員。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設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并
配備足夠數量的稱職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
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九條
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理事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
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
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確定。
評審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管理并運用社保
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
報告15年以上。
(四)編制社保基金委托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資產投資
運作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
(一)社保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
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
重大變動。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委托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十三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適應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
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并征得理事會同意。
(四)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
投資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委托資產管理職責。
(五)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投
資管理人,并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新任投資管理
人確定并履行職責后,原任投資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條禁止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或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社保基金賬戶的資產。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資產。
(四)從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資產從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規和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社
保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十八條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托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托管業務,需向理
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從事社保基金托管業務的證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