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
第六號《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建
設銀行、 交通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
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加強
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
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運作, 切實保
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健康發展, 中國
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
第六號《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
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規定實施前已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有關基金從
業人員考試并已在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任職的工
作人員,視為已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 并補發基金從
業人員資格證書。 其他尚未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有關
基金從業人員考試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現有工
作人員,須在2000年7月1 日前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9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基金
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
金”)的運作,切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
金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
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從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助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內設基金業務部門
的正、副經理人員;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員;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從事研究開發、市場推介、 銷
售、交易、基金財務、監察稽核、 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
業人員;
(六)基金托管部中從事研究開發、清算交割、 基金
財務、交易監控、監察稽核、 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
員;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前款(一) 項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 副總經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人員;(三) 項所稱基金經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
專門負責基金投資的專業人員;(四) 項所稱督察員是指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負責公司監察稽核工作, 并可以就監
察稽核情況獨立向公司董事長、 中國證監會行使報告權
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 負責對基金從業
人員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基金從業人員資格, 包括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經理資格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經
理資格的,應當由擬聘用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 向中
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 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
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核準其基金從業資格和基
金經理資格,發給其資格證書。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中國證監會除對其
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外, 還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
面談。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布取得基金從業人員
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名單。
第二章 基金從業資格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
金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七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但經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 熟悉
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
(四)品行良好,誠實信用,忠于職守,保守機密;
(五)具有大學財經、 法律等證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
學歷;或具有其他專業專科以上學歷, 并有從事二年以
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具備
證券、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
(六)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從
業資格考試;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請基金從業資
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
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并對以上結果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到期尚未清償,且數額較大的;
(四)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
(五)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
情形。
第九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應當由
擬聘任單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
(二)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三)身份證復印件;
(四)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
(五)擬聘任單位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條 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基金從業人
員,除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外,還應當取得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基金經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 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業務
的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證券分析、 證券投資經驗和良
好的工作業績;
(三)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經
理資格考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經理資格的, 擬
聘任單位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一)、(二)、(三) 項
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外,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基金經理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 基金從業人員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
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 應當由其擬聘任單位按照本規定
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符
合條件的,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
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或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
其他從事證券工作經歷;
(二)有豐富的專業管理知識和經驗, 較強的管理工
作和業務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業績;
(三)擬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 應具有從
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 金融業務工作經
歷;
擬任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 應具有三年以上
銀行工作經歷;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擬聘任高級
管理人員的, 除應當按照本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第九
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 還應當提交下列
材料:
(一)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從事基金業務、 證
券業務工作經歷的證明;
(二)擬聘任單位推薦申請人員任職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