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關證券經營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基金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
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基金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基金投資運作
(一)除發起人或另有規定外,一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額不得
超過基金總份額的3%,超過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機構強行賣出,差價收入上繳國庫。
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過基金總份額3%的投資者,不得繼續買入。并須在通知公布后
10個工作日內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超過部分須
在本通知發布后6個月內賣出;逾期未賣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機構強行賣出, 差價
收入上繳國庫。
(二)管理公司可以選擇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研究實力較強的證券經
營機構,向其租用專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過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年
成交量,不得超過該基金買賣證券年成交量的30%。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
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支付的傭金等,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并在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三)管理公司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代表基金出
席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
二、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托管人的問題
(一)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的任職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在中國證監會有關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目前已在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部的從業人員(不含負責行政、后勤事務的人員),須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
格方可被正式聘任。
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職;管理公司的董事
長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任董事長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董事、監事除外)。管理
公司在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前,應將其為原所在機構買入股票的持有情況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和基金,或替他人買
賣股票和基金。
(二)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應保證各自的辦公場所、人員和業務的獨立性。基
金財務應與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財務相互獨立;基金托管部不應掛靠或從屬于基
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門;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適應的用人、工資、福利
制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三)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發起人、管理公司及其發起人不得買賣該管理公
司所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只能用于發起基金、管理基金及買賣國債,
其基金管理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公司業務發展。
(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應設立監察稽核部門,管理公司應設督察員,全權
負責管理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督察員的任免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督察員可列席
管理公司的任何會議,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
監察、稽核,每月應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管理公司董事長;如發
現管理公司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管理公司董事長報告。
三、關于對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檢查的問題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員將持證對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季度一次。
對管理公司檢查的內容包括: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有損基
金投資人利益的關聯交易;基金投資運作、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是否合法、合規;
管理公司自有資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以及員工遵規守法等情況。
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獨立或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部進行檢查,
檢查的內容包括:交易清算、資產保管、內部管理、信息保密等情況。
中國證監會將對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實行年檢制度。對管理公司、基金托管
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年度考核,列入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年檢內容。
四、各有關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基金的有關工作
(一)各有關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9號、10號、11號文、
證辦[1998]10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做好基金發行工作,各地證監會(證管辦)對發
行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據授權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報中國證監會稽查部、
基金部和機構部備案。
(二)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應嚴格按照招募說明書所披露的投資決
策程序進行;不得運用基金資產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損害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嚴禁運用基金資產配合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
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嚴禁故意維持或抬高管理公司發起人、所管理
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三)證券交易所、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確保基金安
全、高效運作;通過采用先進電腦技術,減少運作環節,強化內部監控等有效措施,
加強信息保密管理;還應設置基金投資運作的電腦自動監控系統和預警系統,實現
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的電腦化運作。
(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應將內部管理制度、業務規則及流程、基金的有關
銀行存款帳號、證券帳號、基金專用交易席位號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管理公
司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每月月初將管理公司自有資金運用情況及財務狀況
等有關業務資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內部應實行信息密級管理及獲取信息授權管理制度,
電話須全面錄音,錄音資料應保存5年以上; 與基金投資業務有關人員的移動電話
在工作時間應集中管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基金托管部不得將尚未公開的基金
信息提供給基金托管部以外的其他部門和人員。
(六)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對外信息事務管理,統一處理信
息披露、媒體采訪和基金投資者咨詢等事宜。
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各自的職
權,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業務資格等處罰;對涉嫌觸犯刑法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年檢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限期整改,期滿仍未
達到規定要求的,給予暫停或取消業務資格等處罰;對年檢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
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處
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