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 為維護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秩序,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1.2 本實施細則所稱上市開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證券交易所發售、上市及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既可通過證券交易所認購和交易,也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
1.3 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賬戶管理
2.1 投資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證券賬戶)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認購和交易上市開放式基金。
投資人可持本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上市開放式基金。
2.2 證券賬戶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辦理。
2.3 已有證券賬戶的投資人,可經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以其持有的證券賬戶向本公司申請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
尚無證券賬戶的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向本公司申請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本公司將配發新的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同時自動注冊成為開放式基金賬戶。
已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注冊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人,可在該處直接申報開放式基金業務。
已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注冊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人,通過其他代銷機構、基金管理人申報開放式基金業務的,須先持該開放式基金賬戶在該代銷機構、基金管理人處,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手續。
2.4 一個投資人只能擁有一個上海、深圳類別開放式基金賬戶,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公司另有規定除外。
上海類別證券賬戶及以其為基礎注冊的上海類別開放式基金賬戶暫不可辦理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
2.5 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資料中投資人姓名(名稱)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發生變更,投資人應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在證券賬戶開戶代理網點辦理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申報。除上述三項以外的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投資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辦理。
2.6 投資人可在2.5條所述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查詢其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資料。
2.7 投資人注銷開放式基金賬戶,應在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的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辦理,并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開放式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為零;
(二)對在多處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手續的,須完成注銷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手續。
第三章 登記托管
3.1 本公司對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采取分系統登記原則。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認購和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證券登記系統),以投資人證券賬戶記載,托管在證券經營機構處;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以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記載,托管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處。
3.2 基金管理人在發售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前,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3.3 基金管理人應在上市開放式基金驗資成立后的規定期限內,分別在本公司證券登記系統和TA系統,將其已募集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3.4 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涉及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以及證券賬戶下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等業務通過證券登記系統辦理。
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申購和贖回涉及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以及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等業務通過TA系統辦理。
3.5 上市開放式基金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及相關賬戶資料等數據,統一由TA系統向基金管理人發送。
第四章 轉托管
4.1 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可分為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即《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所稱跨系統轉登記)。
4.2 系統內轉托管指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或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其他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系統內轉托管應按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在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內,投資人須變更經辦營業部的,比照"系統內轉托管"有關規定辦理。
4.3 跨系統轉托管指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某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或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某證券經營機構。
4.4 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跨系統轉托管只限于在證券賬戶和以其為基礎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進行。
4.5 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贖回,按以下程序辦理跨系統轉托管:
(一)投資人在辦理轉托管手續前,應確保已在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成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或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
(二)投資人在轉出方證券經營機構提出跨系統轉托管申請,注明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代碼、證券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托管數量。
(三)對檢查合格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證券登記系統記減投資人證券賬戶基金份額,TA系統相應記增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
對轉入基金份額,TA系統自開放式基金賬戶份額記增日起計算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時間。
(四)對成功處理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交易日后,可在轉入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申報贖回基金份額。
4.6 投資人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賣出,按以下程序辦理跨系統轉托管:
(一)投資人在轉出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提出跨系統轉托管申請,注明轉入證券經營機構席位號、開放式基金賬戶號碼、基金代碼、轉托管數量,其中轉托管數量應該為整數份。
(二)對檢查合格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TA系統記減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系統相應記增證券賬戶基金份額。
(三)對成功處理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交易日后,可在轉入方證券經營機構申報通過證券交易所賣出基金份額。
4.7 對于轉出方系統已記減投資人賬戶基金份額,而轉入方系統無法記增的跨系統轉托管,投資人可在轉入方系統辦理調賬。
4.8 自上市開放式基金上市日起,除基金權益分派期間(R-2日至R日,R日為權益登記日)暫停跨系統轉托管業務外,投資人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申請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4.9 處于凍結狀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不能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第五章 資金結算
5.1 本公司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采取分系統清算原則。通過證券交易所認購和交易上市開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資金清算由證券登記系統完成;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上市開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資金清算由TA系統完成。
5.2 本公司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采取多邊凈額結算。本公司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采用其他資金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