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已于7月1日發布實施,現將實施《運作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應當認真學習貫徹《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運作辦法》,規范運作,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的格式與內容》(見附件)的規定報送基金募集申請材料,并嚴格按照《基金法》和《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有關法律文件草案。
三、《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約下列內容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的規定,將原基金契約修改為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規定的基金合同。
(一)原基金契約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的約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條至七十五條、《運作辦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修改原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二)原基金契約中有關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約定不符合《運作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原基金契約有關約定,將開放式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確為現金方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
四、鑒于《基金法》、《運作辦法》對基金財產投資于國債的比例、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的合計比例以及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比例未做限定,《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擬變更原基金契約有關基金投資比例、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和比例約定的,應當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的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公告后,方可變更原基金契約的相關約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本通知的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擬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認真驗票,由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并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封面、頁碼和份數
(一)紙張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規格)。
(二)封面
1、標有"XX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字樣;
2、擬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名稱、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申請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或者1-4-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審核期間內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請的原件留存中國證監會外,審核通過后,公司應當提交書面和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一份。
二、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承諾函
公司承諾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文字簡潔、內容清楚。
(二)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募集基金的基本情況;擬募集基金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擬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簽章。
(三)基金合同草案
(四)托管協議草案
(五)招募說明書草案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決議
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有關基金募集申請的決議、對基金經理人選的審核意見等,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單獨列明。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基金產品方案
1、關于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投資策略的說明材料;
2、關于基金目標客戶的說明材料,根據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說明基金所面對的目標客戶及其風險、收益偏好;
3、關于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方法的說明材料,說明基金以什么原則、方法及評價指標來保證投資組合計劃的貫徹和實施;
4、選擇業績比較基準的理由;
5、基金的模擬投資分析或實證分析;
6、基金投資風險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類品種的國際比較、市場需求、流動性分析等。
(十一)募集方案
1、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銷售機構及銷售計劃;
3、本次募集的合規控制制度。
(十二)準備情況
1、說明基金人員準備及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基金運作各環節中的分配情況,并就擬任基金經理及研究人員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2、說明基金的投資、交易、清算等技術準備情況及開放式基金危機處理計劃;
3、說明基金為投資人服務的措施,如有關材料送達方式、投資人投訴處理方式等。
(十三)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還應當提交相關證券交易所出具的有關意見。
(十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