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還待細化
備受投資者關注和期待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的積極推動下終于在近日正式啟動。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一市場化股市再保險制度的設立,契合了當前我國股市新興加轉軌的特定發展階段,并有利于維護國家整個金融局勢的穩定,因而受到了部分業內人士和投資者的追捧。
但實際上,鑒于當前我國保護證券投資者的統一而全面的法律制度遠未形成,監管部門對于該保護基金的設立也尚未形成清晰的監管思路。不僅保護基金的籌集來源和規模有待明確,而且連最基本的基金由誰運用、如何運用乃至怎樣保護投資者也不得而知,因而目前設立和運作投資者保護基金尚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實踐依據,中小投資者當下希望投資者保護基金可以為其撐開"保護傘"還只能是不能實現的奢望。曾有人認為《證券法》第111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中規定的"風險基金"就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種看法是沒有任何法律和實踐依據的,其混淆了證券機構風險結算基金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區別,是對法律、法規的誤讀。剛剛啟動的投資者保護基金由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聯合監管而不是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的特征從實證意義上印證了筆者的看法。
其實,即使舍卻投資盞保護基金的制度性缺陷和法律規制的不足,證券投資者要想獲得保護基金的全面救濟也是不可能的。根據海外成熟資本市場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通常做法,保護基金實際上只是填補投資者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對投資者全部損失的補償。我國當前雖未出臺保護基金的具體運作標準,但參照人民銀行2004年11月份聯合財政部、證監會和銀監會共同出臺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資金收購意見》的賠付標準可知,"限額內全額補償,限額外90%比例補償;讓投資者吃點虧",已經成了監管部門處置金融風險的基本思路。以此推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雖然其設立有其特殊性,但由于金融監管的同源性和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目的的一致性,未來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不會百分之百賠付當無存疑。
那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只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是不是這就是投資者所理解的其所受到的全部投資損失風險呢?當然不是,這還僅是投資者需直面投資損失的問題的一個方面。實際上,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只承擔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導致的投資者損失,即即使那有限的賠償也僅是對于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而言,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投資者損失以及投資者的投資虧損不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補償范圍,這是投資者尤其要特別注意的。
因此,對于投資者而言,投資者保護基金雖然類似于股市的再保險制度,可以對其因券商挪用風險保證金而造成的損失起到損失消減作用,但不可能全部代替投資者在證券投資中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因風險意識而自覺采取的防范措施,譬如在選擇券商時,自覺選擇那些實力強、信譽好、運作規范的券商,以盡量避免損失的發生。(李季先)應拓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源的渠道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千呼萬喚中掀開了神秘的面紗,該項政策的適時出臺,充分體現了管理層對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關注,表達了對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呵護之情。
從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出的通知內容中可以看出,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是證券投資者保護資金的來源之一。但根據去年證券發行的情況分析,該項利息收入只有兩億元左右,區區兩億元資金并不能保證因為證券公司非法動用投資者資產,而使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能得到有效的補償。因此拓寬證券投資者基金的來源渠道就顯得更為迫切。
建議通過以下四方面的舉措來拓寬證券投資者基金的來源渠道。
首先,加大對違規方的處罰,將罰款收入繳存到證券投資者基金。
其次,從印花稅收入中撥付部分資金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啟動資金。
第三,從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的費用。為了保證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該項費用只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收取,上市后再融資時就不再收取。
第四,證券公司每年交納一定的費用作為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本質上說是券商風險處置基金。考慮到證券公司經營情況的差異,可以將該費用分解為兩部分,一是固定費用,證券公司無論規模大小都根據規定的金額交納;另一部分是浮動費用,根據公司的盈利情況收取,對于虧損公司可以免收該項費用。有了上述凡項資金來源渠道,可以促使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及早運行,使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早一日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