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2022年稅收優惠
日期:2022-04-10 15:38:48 來源:互聯網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大幅增加,城投公司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和財政實力來給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債一定的稅收減免。城投公司據國家稅務總局初步核算,2009年中國財政收入達到68 476.88億元,是1994年財稅制度改革時的16倍,其中城投公司中央財政收入為35 896.14億元,地方財政收入為32 580.74億元。城投公司雄厚的財政收入,為充分利用靈活的財政政策調節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財政保障。
此外,中國的國債免稅政策也給城投債的免稅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這些都為中國城投公司和城投債免稅提供了很好的條件。然而,現階段中國給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稅收優惠還存在很多難題,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的界定比較混亂給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稅收優惠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界定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目前,城投公司和城投債是對那些充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及其發行的企業債券的籠統稱呼,理論界和法律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這就使得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來歸類城投公司和城投債。各個政府部門和研究機構都是從城投公司設立過程中地方政府充當的角色、城投公司設立后的主要定位、資金投資方向和資金償債來源等幾個方面,來確定一個公司是否是城投公司。這就造成了各個研究機構對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的統計不盡相同。例如,根據國家發改委財金司的統計,2008年城投債發行14只、發行總額241億元。城投公司來自中國銀行信貸部的統計則稱2008年城投類企業債共發行了214億元。而根據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的統計,截至2009年12月31日,城投債發行總數為131只,發行規模達到1759.2億元。這些統計數據的偏差說明目前中國城投公司缺乏統一的框架,很難嚴格判定哪些企業為城投公司,哪些債券為城投債。2.法律法規上的欠缺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各項立法程序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然而,各項相關配套設施和法律法規卻進展緩慢。雖然近年來中國各項立法取得較大進展,各項法律法規不斷頒布和完善,但仍然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例如,雖然從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開始至今已有近30年,但中國仍然沒有一套完整且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國債市場予以規范,這嚴重制約了國債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對于市政債券,中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發行實踐,也就談不上有關于市政債券的法律了。對于公司債和企業債的相關監管,也僅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21號)等相關法律,從而導致城投債只能依據這些法律來進行約束,而無法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3.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種類復雜目前,中國的城投公司比較混亂,種類比較復雜,不便于對城投公司進行分類管理,也難以對城投債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只是針對那些承擔公共責任的城投公司及其發行的債券,而那些沒有承擔公共職責的城投公司及其發行的債券不能給予稅收優惠,應該按照一般規定進行征稅。如果給予所有城投公司及城投債稅收優惠,顯然是不合適的。正是由于城投公司的種類比較復雜,很難在短時間內進行有效的分類,使之成為制約給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稅收優惠的重要難題。4.地方政府缺乏相應立法權中國是單一制的中央集權國家。為統一全國稅收政策,強化中央宏觀調控能力,中央稅、共享稅和關系全局的稅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權都被集中在中央,使得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稅收立法權,無法針對自己轄區內經濟運行的特殊情況,給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稅收優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輕微的調整,無法發揮其應有的通過稅收來調劑經濟的作用,城投公司更無法通過稅收的調節給予城投公司和城投債一定優惠,這不利于城投公司和城投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