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銀行發展史簡介
日期: 2022-03-28 10:24:43 來源:互聯網
美國投資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期,美國銀行發展史簡介公認的美國最早的投資銀行是1826年由撒尼爾·普萊姆創立的普萊姆·伍德·金投資銀行。
從美國投資銀行自1826年到今天將近200年的發展歷史來看,可以說它是一部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離與融合并且發生反復的歷史,美國銀行發展史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投資銀行誕生到1929年美國經濟危機之前。1812年,美國第二次對英戰爭爆發,國債大量發行,美國的投資銀行業得到初步發展。隨后,1850年前后美國鐵路業大發展、1860年美國南北戰爭爆發以及戰后美國大量新興產業崛起所引發的巨大資金需求,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投資銀行業的快速發展。這一階段,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股票和債券的承銷業務,商業銀行則主要經營資金存貸和其他信用業務,這是一種由歷史自然形成的“兩業”分離格局。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經濟空前發展,證券市場的發展使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證券市場較好的回報率也誘發了居民和企業的證券投資需求,使得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資金不斷流入證券市場。這個時候,商業銀行也開始利用資金實力雄厚的優勢大力涉足投資銀行業務,雙方相互滲透。第二階段是從1929年經濟危機到20世紀80年代。1929年10月,美國股市暴跌,經濟進入大蕭條時期。1932年股市市值最低的時候,僅剩下危機前的10%。在對危機進行反思時,美國銀行發展史人們發現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導致的股市泡沫也是原因之一。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離。該法案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業務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資產業務;任何經營證券業務的銀行即投資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準經營代理證券發行、包銷、零售、經紀等業務,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機構。這一規定迫使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退出了股市。隨后,美國政府又相繼出臺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案》等一系列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對銀行業和證券業“分業經營”的管制。自此,美國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模式確立。第三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金融業自由化到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20世紀80年代,由于新的技術革命、金融創新與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互作用,混業經營成了國際金融業難以逆轉的潮流。為了提高美國金融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美國政府也開始采取一系列推動金融業發展的自由化改革措施,包括1987年允許部分商業銀行控股公司通過其子公司介入證券業務,1989年批準商業銀行承銷企業債券等。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取代了要求嚴格“分業”經營體制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美國銀行發展史成了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在這個階段,美國投資銀行還出現了兩個普遍趨勢。其一是高杠桿率經營。2007年,美國投資銀行的平均杠桿率超過30倍。其二是國際化經營,美國銀行發展史許多大型投資銀行都發展成為全球性的投資銀行,建立起全球性的業務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