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1993年8月根據國務院《證券交易所管
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供證券集中交易場所、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證券事業的發展,特設立本所。
第二條 本所為會員制、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名稱為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三條 本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監管。
第四條 本所辦公地點及集中交易市場設在深圳經濟特區。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五條本所注冊資金為一千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所辦理下列業務
(1)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定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則;
(3)審核批準證券的上市申請;
(4)對證券交易市場進行監管;
(5)對上市公司及會員進行監管;
(6)對辦理或委托辦理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證券的過戶及集
中保管;
(7)提供證券市場的信息服務
(8)國家證券管理部門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會員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理事會批準后,
可成為本所會員。
(1)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行批準設立,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的金融
機構;
(2)資本金或證券業務營運資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組織機構、業務人員及其他方面符合本所規定的條件;
(4)承認本所章程、交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會員席位費。
第八條 本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本所事務的提議與表決權;
(4)參加場內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務;
(5)對本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6)轉讓會員席位。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所章程,自覺執行本所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2)維護本所的利益,共同促進交易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3)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4)接受本所對上市證券集中交易業務有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本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罰款;
(2)書面通報;
(3)暫停參加場內交易;
(4)開除會籍。
前項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半年內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
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l)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所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察委員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4)審議本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5)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缺席時,由
副理事長擔任。
第十五條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五名會員聯名提出方可付諸審
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經出席會議的過半
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后方為有效。表決采取無記 名方式,每一會員一票。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所設理事會,必要時可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所的決策機
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本所理事會不少于七人,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應當不少于理事會
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 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市政府
會同中國證監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本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必要時設常務理
事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由市政府會同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
會選舉產生,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備案。
第二十條理事會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審定、修改本所業務規則;
(3)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副總經理;
(4)根據總經理提議,批準新會員加入本所的申請;
(5)審定總經理提交的工作計劃;
(6)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7)審定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8)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若干職能部門的設置與撤并;
(9)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辦理會員大會交付的事項和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或者由理事長指定的常務理事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常務理事會可不定期地舉行,須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遇特殊情況,由理事長決定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理事會決議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成員表決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副總
經理一至三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三年。總經理由市政府會同中國證監會
提名,由理事會聘任,報國務院證券委備案。總經理為理事會當然理事。副總
經理由總經理提名,理事會聘任,報市政府會同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本所法定
代表人,其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業務和行政工作;
(3)提名副總經理侯選人和聘任本所部門負責人;
(4)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本所對外處理有關事務。總經理因故臨時
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其履 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本所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由總經理提議報理事
會通過。
第八章 上市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下設上市委員會,其職責是:
(1)審批證券的上市;
(2)擬訂上市規則和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
本所上市審核部門為上市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上市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人員構成是:
(1)律師、注冊會計師、本地會員和外地會員代表各兩人,由理事會聘
任,報市政府和中國證監會備案;
(2)中國證監會和市政府授權機構各委派一人;
(3)本所理事長、總經理;
(4)本所其他理事一人。
第二十八條上市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本屆上市委員會第一
次會議在委員中推選。
第二十九條上市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法定人數不得少于七
人,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