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3 號
現發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
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條 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依照本辦法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的定向劃轉實
行監督。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證券公
司、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于客戶
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
結算公司必須將證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備付金全額存入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
戶。
第六條 證券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銀行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但必須確定一家存管銀行為主辦存管銀行。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在
主辦存管銀行開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應當在證券公司所確定的存管銀行設在當地的分支
機構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結算公司應當在結算銀行開立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
賬戶、驗資專戶。
第八條 證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銀行只能開立一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
款賬戶,在主辦存管銀行只能開立一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一個證券營業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銀行設在當地的分支機構開立一個客戶交
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結算公司在同一家結算銀行只能開立一個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和一個自
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一個驗資專戶。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證券公司開立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結算公司開立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
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應在開立后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備
,在獲得賬戶備案回執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條 證券公司獲得證監會的賬戶備案回執后,應當通知其存管銀行及結
算公司。
結算公司在獲得證監會賬戶備案回執后,應當通知結算銀行及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在向
證監會報備后注銷,并同時通知有關存管銀行、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應當在向證監會
報備后注銷,并同時通知有關證券公司、存管銀行。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在向證監會報
備后注銷。其中證券公司注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通知結算公司;結算
公司注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通知結算銀行。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出現遷址、終止營業等情形,應當及時注
銷不再使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自
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發生變更的,視同注銷舊戶,開設新戶。
第三章 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開
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賬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 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
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后,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
戶。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
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后,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第十六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
備付金賬戶之間劃轉,但客戶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戶的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
用存款賬戶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備
付金,應當集中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經紀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應當從一個固定的客戶交易結算資
金專用存款賬戶集中向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劃撥。
結算公司向證券公司收取手續費等費用,應當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向
結算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第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有價證券時,驗資專戶里的申購資金必須通
過清算備付金賬戶進行劃撥。
證券公司承銷非上市證券從客戶處所籌集的資金,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在主辦
存管銀行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給發行人。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自營證券賬戶應當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結算公司
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備案的自營證券賬戶、經紀證券賬戶的凈交收額及資金存取變
動情況,定期計算每個交易日清算備付金賬戶中每家證券公司自營資金、經紀資
金的余額,并保留有關記錄。
結算公司如果發現證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要及時向證
監會報告。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面余額。同
時,抄送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經紀資金、自營
資金及所收到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以及驗資專戶申購資金的賬面余額。
存管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
結算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余
額。
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報告周期。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根據證監會要求或
遇到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出現
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收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除留足日常備付的部分
外,應當交由證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于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不得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
第二十四條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證券交易
結算資金的情況保密。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結算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但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以及證監會、開戶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根據預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詢
除外。
第四章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ㄒ唬�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商業
銀行;
(二) 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系統內證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