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的有關
規定,本所對1999年7月公布實施的《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作了修
訂,更名為《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將《上
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予以公布實施。
特別轉讓時間目前仍維持現每周五的本所交易時間。今后特別轉讓時間若有
變化,本所將另行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1年4月18日
◆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本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
務”。
第三條 前條所稱的“特別轉讓服務”是指:
(一)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PT”字樣(PT為Particular Transfer的縮寫,即
“特別轉讓”);
(二)投資者可在本所規定的特別轉讓日內申報轉讓委托;
(三)申報價格上限不得超過該只股票上一次特別轉讓成交價格的5%,不設跌
幅限制;
(四)本所對特別轉讓日當日有效申報在收市后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
,并將成交結果發送至會員;
(五)特別轉讓信息不在本所交易行情中顯示,由指定報刊在次日予以公布;
(六)特別轉讓股票不計入指數計算,成交數據不計入市場統計。
第四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作出暫停上市的決定后,將通知該公司并公告,自
公告當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在交易時間逐日持續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后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其股票可進
行特別轉讓。
第五條 因連續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請寬限期的,自公司寬限期
申請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寬限期申請未獲準的公
司,自本所公告不予其寬限期決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本所決定
批準該公司寬限期申請的,自決定公告之日后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其股票恢復
特別轉讓。
第六條 公司暫停上市后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本所自公司公告上述決
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七條 公司自暫停上市日起45日(日歷日,下同)內未提出寬限期申請的,
本所自第46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八條 暫停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恢復上市的,應當將恢復上市的申
請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本所停止公司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九條 暫停上市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虧損的,或其財務會計報
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本
所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條 本所自公司的寬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一條 本所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
的決定之日起,終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二條 暫停上市期間,該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及原上市流通股的
收購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公司暫停上市期間,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暫
停其股票的特別轉讓服務;公司也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暫停其股票的
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四條 股票特別轉讓的有關清算交收及相關稅費的處理參照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1999年7月本所發布的《股票暫停上市
相關事項的處理原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