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
法》。該《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掇k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控制證券結算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結算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稱“登記結算公司”)
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直接與登記結算公司進行清算、交收的上海證
券交易所會員或經登記結算公司確認的參與與登記結算公司直接進行清算、交
收的責任人(以下統稱“會員”)。
第四條 會員須以法人名義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資金結算帳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結算備付金是指會員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資金結
算帳戶內存放的、用于證券交易結算的資金。
會員應在其資金結算帳戶上備有足額資金,以滿足資金交收的需要。
第六條 會員資金結算帳戶的余額不得低于登記結算公司規定的最低結算
備付金限額。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由登記結算公司于每季度的前三個交易日內根據會員
上一季度日平均交易金額的10%進行計算、調整。計算公式為:
本季度最低結算備付金=上季度總交易金額/上季度交易天數×10%
第七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登記結算公司可視具體情況調整所有會員或個別
會員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與時間:
一、市場總體的日平均交易量出現巨額變動的;
二、會員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影響其正常交收的;
三、會員多次出現交收違約的;
四、登記結算公司認定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最低結算備付金可用于會員應急交收, 但不能用做其他用途。因
交收或其它原因造成最低結算備付金不足的,會員須在次日補足。
第九條 登記結算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會員資金結算帳戶的結算
備付金余額計付利息。
第十條 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會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達成的交易結
果,對其資金結算帳戶進行應收應付的簿記處理。
第十一條 會員在登記結算公司的資金結算帳戶的余額不足以支付交收日
所需資金時, 須于當日及時補足。不能及時補足者,登記結算公司對其透支部
分按第一天萬分之三點六六、第二天起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計收違約金。
第十二條 會員如連續三天出現資金結算帳戶透支或不能補足最低備付金,
或一次性透支數額巨大,登記結算公司有權視具體風險狀況要求其提供抵押品,
有權報請上海證券交易所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轉指定
2、限制買入額數量或暫停買入
3、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會員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資金結算帳戶時,應預留其在銀行的收
款帳戶。會員可在留足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和滿足當日資金交收的前提下, 通
過登記結算公司將多余資金劃出, 登記結算公司在收到會員的劃出指令并審核
無誤后將資金劃至其預留的銀行帳戶內。
第十四條 會員需變更資金結算帳戶登記資料時,應及時到登記結算公司辦
理帳戶登記資料的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會員應使用“參與人遠程操作平臺(PROP) 進行資金結算帳戶
的資金劃撥,及時收取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資金結算電子數據,并依據該數據建
立結算資金帳務。除特殊約定外,登記結算公司不提供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會員因故終止營業,須在結清其資金結算帳戶資金余額后,方可
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撤銷資金結算帳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上海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外,由登記結算
公司予以修改補充。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