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人機構證券賬戶開立業務實施細則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特殊法人機構證券賬戶開立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及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障類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的證券賬戶開立業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障類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法人機構開立證券賬戶須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辦理。
第四條 證券公司申請開立多個自營賬戶的,不得超過按照證券公司每500 萬元注冊資本開立一個證券賬戶的標準計算的證券賬戶數量。
證券公司申請開立自營證券賬戶時須提供加蓋公章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證券公司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證券公司全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一項應為證券公司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號。
第五條 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按照每設立一項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托管人受證券公司委托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證券公司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的書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托管人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證券公司名稱-托管人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證券公司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號。
第六條 信托公司按照每設立一個信托產品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
信托公司申請開立信托專用證券賬戶時須提供加蓋公章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和設立信托的證明文件(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只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開立信托專用證券賬戶的信托公司方可申請辦理。
信托公司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信托公司全稱-信托產品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信托公司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號。
第七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按照每一保險產品開立一個證券賬戶。
保險機構投資者或者按規定由其委托的保險資金托管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保險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確認函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申請人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產品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保險公司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號。
第八條 證券投資基金按照每租用一個基金專用交易席位開立一個證券賬戶。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賬戶時須提供中國證監會關于同意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批復原件和復印件及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該證券投資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托管人全稱-證券投資基金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基金名稱前兩字加“證基”加批文號。
第九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客戶證券投資資產管理業務需要開立專門帳戶的, 按照每一特定客戶證券投資產品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
資產托管人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供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戶證券投資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戶證券投資產品設立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資產托管人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托管人名稱-特定客戶證券投資產品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基金管理公司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號。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每設立一個投資組合開立一個證券賬戶。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供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確定管理人及相應投資組合的確認函等材料。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在填寫《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組合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全國社保基金加投資組合號碼”。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按照企業年金計劃開立證券賬戶,單個企業年金計劃最多可開立十個證券賬戶,經中國證監會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另行批準的除外。
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年金基金監管機構出具的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含登記號)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在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企業年金計劃名稱-托管人全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為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年金基金監管機構出具的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中的登記號。
第十二條 其它社會保障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參照企業年金基金辦理。
第十三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賬戶持有人名稱中所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稱未特別說明的,其名稱可適用簡稱,有關對照表見附件,名稱中所用符號“-”為全角符號。
第十五條 本公司有權擇機對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特殊法人機構收取額外的賬戶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其它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的證券賬戶開立業務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