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通知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第3號令)和《關于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若干意見的通知》(證監發[2001]121號,以下簡稱3號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證券公司規范發展,現將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督促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進行自查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轄區內各證券公司對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報送詳細的自查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在自查報告上簽字,承諾對自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相關責任。自查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貫徹落實3號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內控制度建設和內控機制的完善和相關交易、財務、清算、監控等內部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分工與安排,以及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其中受托資金所占比例)、各營業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上存公司總部的情況(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銀行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余額占營業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比例,列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營業部名單,并提供專項說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超過5個的營業部名單及解決計劃、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開戶情況等。如下表:
上存總部的 客戶交易結算
客戶交易結 資金專用存款 投資者
柜面系統客戶交易資金余額 算資金存款 賬戶個數 開戶個數
經紀業務 受托業務 其它 合計 金額 比例 個人 機構
(萬元) (%)
營業部1 - - - - - - - - -
營業部2 - - - - - - - - -
營業部n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如果公司各營業部柜面系統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數據與財務系統數據存在差異,公司須提供專項說明,并列示存在差異的營業部名單。
3、公司及所屬證券營業部是否存在直接或變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問題,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之外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客戶提供透支,為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以及其他影響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完整的問題等。
要求公司必須在自查報告中詳細披露問題的成因、涉及金額、資金去向、當前存在的風險等有關情況。
4、公司與存管銀行的合作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二)要求存在上述第三項問題的證券公司,在自查報告中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確定明確的階段性目標和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人(責任人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現有高級管理人員)并報證監局備案。
(三)要求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問題的證券公司在全部歸還挪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之前,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2、不得新增資產管理業務。
3、不得擴大自營業務規模。
4、不得向股東分紅。
5、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變現資產,所得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彌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6、嚴格控制費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車等固定資產,適當限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二、關于督促證券公司落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的工作要求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是指證券公司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于公司自有資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獨立性和必要監管職責的存管機構,并通過建立公司內部客戶資金安全管理運作機制,加強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一)要求各證券公司在切實落實3號令及其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內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項內控要求:
1、設立合規部門或由現有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內部監管,公司分管該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不得同時分管經紀、投資銀行、自營或資產管理等業務部門。
2、建立集中監控系統,實現對公司及分支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交易情況的實時監控。集中監控系統應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直接從各營業部的柜面系統數據庫中實時采集數據,確保集中監控系統的數據和各營業部的數據完全一致。
(2)及時查詢客戶的證券及資金明細的變動情況。
(3)及時揭示各分支機構債券回購業務的真實情況。
(4)及時發現清算、財務和柜面系統的數據的勾稽關系的差錯。
(5)及時從存管銀行獲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數據情況。
(6)每天對客戶的證券及資金數據進行備份。
(7)為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提供數據接口,使證監局可以通過該系統直接監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及其它客戶資產的情況。
要求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監控系統的證券公司,必須每周將下列數據刻錄成光盤向證監局報備:公司總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備付金賬戶所有資金劃付明細、公司所有營業部柜面系統中客戶資金情況,包括客戶資金明細賬、證券明細賬;各證券營業部必須每周將下列數據刻錄成光盤向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報備:營業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有資金劃付明細、柜面系統中客戶資金情況,包括客戶資金明細賬、證券明細賬。
3、要求各證券公司將資金和證券的清算職能實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資金劃付職能適當分離,相互制衡。同時,進一步優化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證券托管相關的業務流程,加強對交易系統授權的管理。
4、要求各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客戶資金賬戶和股東賬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確保公司總部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的真實情況。
5、要求各證券公司對營業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情況進行清理,確保每個營業部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超過5個。
明確要求各證券公司必須最遲在2005年年底完成上述五項內控要求。
(二)要求轄區內申請創新試點類資格的證券公司,在完成上述五項內控要求的基礎上,按照以下原則進一步建立更加嚴格的客戶資金獨立存管模式:完善客戶資金內控機制,使組織體系、賬戶體系、交易體系、結算托管體系、核算體系、劃付體系和監控體系在職能定位、業務流程、技術系統三方面完善、獨立且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礎上對監管部門開放,使客戶資產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具體標準體系另行頒布。
(三)要求轄區內進入風險處置程序的高風險證券公司,在使用國家救助資金的同時,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獨立存管,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明細交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其他證券公司也可在條件具備和自愿的情況下實行第三方獨立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