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關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3 公司申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審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公司應當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本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其他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和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辦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2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將公告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應當在公告顯要位置載明前述保證。董事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2.4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6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公司內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范圍和保密責任,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規則要求。
2.7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公共傳媒(包括主要網站)關于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上述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
2.8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報送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
2.9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2.10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辦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后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后審核。
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說明并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1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后應當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紙(以下簡稱“指定報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應當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點前向本所報告。
公司應當保證其在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的文件與本所登記的內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應當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2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3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并保證對外咨詢電話的暢通。
2.14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15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2.16 上市公司對本規則的具體要求有疑問的,應當向本所咨詢。
2.17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對外泄露相關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關情況時,股東及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并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充分理解后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聲明事項發生變化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4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誠信勤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