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的協調
15.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時有證券在境外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司應當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審核同意后在境內同時披露相同的信息。
15.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應當與向本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內容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公司應當向本所作出專項說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15.3 本章未盡事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與其他證券交易所簽署的監管合作備忘錄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章 日常監管和違反本規則的處理
16.1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公司或者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向公司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公司有關人員;
(五)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六)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應當接受并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本所問詢,并按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16.2 上市公司違反本規則規定,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在上市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16.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違反本規則規定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在上市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并處。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三章第一節有關規定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比照上述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16.4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規定,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在上市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建議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并處。
16.5 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在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情節嚴重的,本所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七章 釋 義
17.1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內部職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認購的股票。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及公司認定的其他人員。
大股東:指持有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數量處于第一位或者能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東。
控制:指能夠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可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狀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控制:
(1)股東名冊中顯示持有公司股份數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2)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行使一個公司的表決權多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能夠行使的表決權;
(3)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當選,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及時: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規則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指定報紙(指定網站)上公告信息。
17.2 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7.3 本規則所稱“以上”、“超過”、“以內”含本數,“少于”不含本數。
第十八章 附 則
18.1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訂時亦同。
18.2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8.3 本規則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2年11月1日和2002年4月2日分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發生的按照原《股票上市規則》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根據本規則也應當披露的,在本規則發布施行后,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及時披露。
附件:1.《董事聲明及承諾書》
2.《監事聲明及承諾書》
3.《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附件1
董 事 聲 明 及 承 諾 書
第一部分 聲 明
一、基本情況
1.上市公司名稱:
2.上市公司股票簡稱: 股票代碼:
3.本人姓名: 職務:
4.別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國籍:
9.擁有哪些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居留權(如適用):
10.專業資格(如適用):
11.身份證號碼:
12.護照號碼(如適用):
13.配偶及近親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配偶:
父母:
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