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完善市場交易制度,方便投資者進行上市證券的大宗交易,根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宗交易是指達到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后本所確認成交的證券交易。
第三條 大宗交易適用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
第四條 在本所進行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2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進行。當日全天停牌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第六條 大宗交易的意向報價和成交申報以席位報盤的方式進入交易主機。
第七條 大宗交易的意向報價指令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方席位號。
第八條 意向報價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報價方自行決定。對于不明確價格的,報價方應當明確表示愿意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者愿意以規定的最高價格賣出;對于不明確數量的,報價方應當明確表示愿意以規定的最低限額成交。
第九條 意向報價被其他參與者接受的,報價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報價的對手方進行交易。
第十條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第十一條 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分別通過各自委托會員的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帳號;
(三)交易價格;
(四)交易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買賣雙方輸入交易系統的每筆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其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第十二條 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后,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并履行相應的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報價和申報數量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四條 A股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按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下A股交易經手費率標準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按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下同品種的費率標準下浮50%收取;債券、債券回購的交易經手費率標準維持不變。
第十五條 大宗交易收盤后,本所通過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
第十六條 大宗交易成交后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關大宗交易參與者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七條 大宗交易收盤后,本所將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額納入相關證券當日總成交量和總成交金額的統計。
第十八條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及指數的計算。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過大宗交易進行虛假報價、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本細則或交易規則的行為,本所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細則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依照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