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防范證券登記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納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其他證券的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公司依法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辦理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證券發行人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登記。
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記錄采取整數位,記錄證券數量的最小單位為壹股(份、元)。
第五條 證券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證券登記記錄是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將證券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名義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證券權益擁有人通過名義持有人實現其相關權利。名義持有人行使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征求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意見,并按其意見辦理,不得損害證券權益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權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明細資料,名義持有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名義持有人出具的證券權益擁有人的證券持有記錄是證券權益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第六條 證券登記實行證券登記申請人申報制,本公司對證券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證券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持有人或其證券托管機構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申請辦理證券登記的主體。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包括證券登記申請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過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間接向本公司提供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七條 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內的證券登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證券名稱、持有證券數量、證券托管機構以及限售情況、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等證券持有狀態。
第二章 初始登記
第八條 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前,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證券的初始登記。
第九條 證券初始登記包括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登記、權證發行登記、基金募集登記、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登記、記賬式國債(以下簡稱國債)發行登記以及股票增發登記、配股登記、基金擴募登記等。
第十條 股票發行人申請辦理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增發、配股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股票登記申請;
�。ǘ┲袊C監會關于股票發行的核準文件;
�。ㄈ┏袖N協議;
�。ㄋ模┚哂袕氖伦C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證券發行人全部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包括非貨幣資產所有權已轉移至證券發行人處的證明文件);
(五)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外的途徑發行(以下稱網下發行)證券的,還需提供網下發行的證券持有人名冊,證券持有人名冊應當包括證券代碼、證券持有人證券賬戶號碼、證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本次登記的持有證券數量等內容;
�。┳C券有限售條件的,還需提供限售申請并申報有限售條件證券持有人類別;
�。ㄆ撸┕_發行前國家或國有法人持股的,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向外國戰略投資者定向發行股份的,還需提供商務部等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ò耍┥婕八痉▋鼋Y或質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司法協助執行、質押登記相關申請材料;
�。ň牛┳C券首次發行的,還需提供證券發行人法人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對指定聯絡人(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ㄊ┲付摻j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ㄊ唬┍竟疽筇峁┑钠渌牧稀�
第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申請辦理權證發行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條(五)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ㄒ唬嘧C登記申請;
�。ǘ┯袡鄼C構關于權證發行的核準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辦理基金募集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條(三)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基金登記申請;
�。ǘ┲袊C監會關于基金募集的核準文件;
(三)基金合同;
�。ㄋ模┍竟疽筇峁┑钠渌牧�。
第十三條 債券發行人申請辦理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條(三)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ㄒ唬﹤怯浬暾�;
�。ǘ﹪矣袡嗖块T關于債券發行的核準文件;
(三)債券擔保協議或有權部門關于免予擔保的批準文件;
�。ㄋ模┍竟疽筇峁┑钠渌牧稀�
第十四條 國債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發行后,本公司根據財政部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建立證券持有人名冊。國債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分銷或場外合同分銷后,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確認的分銷結果,辦理國債登記。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證券發行人提供的證券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根據其申報的證券登記數據,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以下稱網上發行)的證券,證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傳送的認購結果視為證券發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記申請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據網上發行認購結果,將證券登記到其持有人名下;通過網下發行的證券,本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提供的網下發行證券持有人名冊,將證券登記到其持有人名下。本公司完成證券持有人名冊初始登記后,向證券發行人出具證券登記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由于證券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有誤導致初始登記不實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證券發行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證券發行人申請對證券初始登記結果進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據生效的司法裁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一節 證券過戶登記
第十七條 證券過戶登記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集中交易過戶登記)和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非交易過戶登記)。
第十八條 證券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集中交易過戶登記。
第十九條 證券因以下原因發生轉讓的,可以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
�。ㄒ唬┕煞輩f議轉讓;
(二)司法扣劃;
�。ㄈ┬姓⻊潛�;
�。ㄋ模├^承、捐贈、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
�。ㄎ澹┓ㄈ撕喜�、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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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嚓P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及本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股份協議轉讓或行政劃撥雙方取得證券交易所對股份轉讓的確認文件后,應當向本公司提出股份轉讓過戶登記申請,本公司對過戶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向申請人出具過戶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