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證券登記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規范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公司制定了《證券登記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歡迎證券發行人、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2006年6月5日前反饋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系方式如下:
傳真:8610-58598834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托管部
郵編:100032
附件:《證券登記規則(征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登記規則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3
第二章 初始登記 4
第三章 變更登記 7
第四章 退出登記 9
第五章 證券登記相關服務 10
第一節 證券持有人名冊服務 10
第二節 權益派發服務 11
第三節 查詢服務 12
第四節 網絡投票服務 12
第五節 股份持有人類別標識服務 13
第六節 其他服務 14
第六章 附 則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防范證券登記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
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納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其他證券的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公司依法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辦理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證券發行人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設立和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
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記錄采取整數位,記錄證券數量的最小單位為壹股(份、元)。
第五條 證券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中,本公司出具的證券登記記錄是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第六條 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將證券登記在名義持有人的證券賬戶中。名義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的義務。
本公司有權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明細資料,名義持有人應當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證券登記實行證券登記申請人申報制,本公司對證券登記申請人有效送達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證券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是指證券發行人、證券持有人或其證券托管機構、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申請辦理證券登記的主體。前款所稱有效送達的登記申請材料是指證券登記申請人直接送達或通過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間接送達本公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八條 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內的證券登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證券賬戶號碼、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證券名稱、持有證券數量、證券托管機構以及限售情況、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等證券持有狀態。
第二章 初始登記
第九條 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前,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證券的初始登記。
第十條 證券初始登記包括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登記、權證發行登記、基金募集登記、企業債券發行登記、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登記、記賬式國債(以下簡稱國債)發行登記以及股票增發登記、配股登記、權證創設登記、基金擴募登記等。
第十一條 股票發行人申請辦理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增發、配股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 股票登記申請;
(二) 中國證監會關于股票發行的核準文件;
(三) 承銷協議;
(四) 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證券發行人全部募集資金到位的驗資報告(包括非貨幣資產所有權已轉移至證券發行人處的證明文件);
(五) 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外的途徑發行(以下稱網下發行)證券的,還需提供網下發行的證券持有人名冊,證券持有人名冊應當包括證券代碼、持有人證券賬戶號碼、持有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本次登記的持有證券數量、持有人類別等內容;
(六) 證券有限售條件的,還需提供限售申請;
(七) 公開發行前國家或國有法人持股的,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向外國戰略投資者定向發行股份的,還需提供商務部等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 涉及司法凍結或質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司法協助執行、質押登記相關申請材料;
(九) 證券首次發行的,還需提供證券發行人法人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對指定聯絡人(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十) 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權證發行人申請辦理權證發行登記,或權證創設人申請辦理權證創設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一條(五)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 權證登記申請;
(二) 證券交易所批準權證發行或創設的文件;
(三)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辦理基金募集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一條(三)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 基金登記申請;
(二) 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募集的核準文件;
(三) 基金合同;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債券發行人申請辦理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債券發行登記,除應當提供第十一條(三)至(十)項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 債券登記申請;
(二) 國家有權部門關于債券發行的核準文件;
(三) 債券擔保協議或有權部門關于免予擔保的批準文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國債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發行后,本公司根據財政部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建立持有人名冊。國債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分銷或場外合同分銷后,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確認的分銷結果,將國債登記到持有人證券賬戶中。
第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以下稱網上發行)的證券,證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傳送的認購結果視為證券發行人向本公司有效送達的初始登記申請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據該認購結果,將證券登記到持有人證券賬戶中;通過網下發行的證券,本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提供的網下發行持有人名冊,將證券登記到持有人證券賬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