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托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并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準后,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至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于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并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后,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于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 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帳戶提供并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擔保系數由本所發布并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于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于權證終止上市后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于等于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并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只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復牌的,權證復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托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以份為單位進行申報。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消。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并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采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