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的通知
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
為了完善優勝劣汰機制,提高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質量,我所制定了《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已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和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涉及的信息披露、停復牌處理等事宜,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上市規則》。
第二章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本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50%以上;
(五)公司受到本所公開譴責后,在二十四個月內再次受到本所公開譴責;
(六)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七)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第四條 公司出現第三條第(一)、(二)、(三)、(四)項所述情形時,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后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提交董事會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于年度報告披露當日停牌一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第五條 公司出現第三條第(五)、(六)、(七)項所述情形時,公司應于事實發生后向本所提交董事會書面意見,并在兩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于提示性公告披露當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第六條 在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第七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申請:
(一)公司股票因第三條第(一)項所述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股東權益為正;
(二)公司股票因第三條第(二)項所述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第三條第(二)項所述情形已消除;
(三)公司股票因第三條第(三)項所述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不超過5000萬元或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下;
(四)公司股票因第三條第(四)項所述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已全部歸還;
(五)公司股票因第三條第(五)項所述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在十二個月內沒有受到本所公開譴責;
(六)公司股票因第三條第(六)項所述情形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九十個交易日內,出現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高于每股面值的情形;
(七)公司股票因出現第三條第(七)項所述情形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其后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至少出現一次連續九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高于300萬股的情形;
第八條 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后,應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第九條 本所決定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第十條 上市公司按照第七條第(一)、(二)、(三)、(四)項申請并獲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但其首個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本所根據《上市規則》第13.3.1條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第三章 暫停上市
第十一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三條第(一)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然為負;
(二)因第三條第(二)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注冊會計師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本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三)因第三條第(三)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仍超過1億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100%以上;
(四)因第三條第(四)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上;
(五)因第三條第(五)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個月內再次受到本所公開譴責。
第十二條 公司出現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項所述情形時,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后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披露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司出現第十一條第(五)項所述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發布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公告刊登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開始停牌。
本所于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 恢復上市
第十五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因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股東權益為正;
(二)因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第十一條第(二)項情形已消除;
(三)因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不超過5000萬元或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下;
(四)因第十一條第(四)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已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