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經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規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信息系統每半年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短期融資券基本條件的監管意見。
第五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短期融資券的投資人應滿足各自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要求,并具備識別、判斷、承擔風險的能力。短期融資券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發行
第九條 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并經證監會審查認可: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
(二)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范要求披露詳細財務信息達一年,且近一年無信息披露違規記錄;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符合證監會的規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四)內控制度健全,受托業務和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管理,有中臺對業務的前后臺進行監督和操作風險控制,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
(五)采用市值法對資產負債進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對股票風險進行估價;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經證監會認可具有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證券公司,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相關信息披露情況公告的復印件;
(三)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的認可文件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確認收到備案材料并核定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一條 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聘請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關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不超過凈資本的60%。在此范圍內,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證監會提供的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發行人的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并將該余額上限情況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發行人的情況,對證券公司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與該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短期融資券的期限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期最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即從短期融資券發行招標日到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應采取拍賣方式,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供求雙方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安排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時間。證券公司發行每期短期融資券前應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安排發行時間,由中央結算公司根據各發行人申請的先后順序排期發行。申請安排發行時間的材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備案通知書;
(二)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規模;
(三)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四)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利率確定方式;
(五)待償還短期融資券的余額和明細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收到符合本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后兩個工作日內確定發行日期并通知發行人。
第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中央結算公司確定的發行日前三個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短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募集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規模、期限和利率確定方式;
(三)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擔保情況;
(四)發行期;
(五)本息償還的時間、方式;
(六)發行人的違約責任;
(七)發行對象;
(八)投資風險提示;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短期融資券發行完畢后,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短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不得將發行短期融資券募集資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資產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
(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
(三)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
(四)長期股權投資;
(五)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交易、托管、結算與兌付
第二十一條 短期融資券可以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短期融資券于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流通轉讓。短期融資券的交易必須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