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資境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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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務必依法而為。
直接投資境外證券一直是許多投資者想接觸又礙于相關知識的匱乏而不敢輕易入市的領域。尤其是當國內證券市場比較低迷時,更多的投資者將目光轉向了境外市場,打起了炒美股、港股的主意。
正應了一句老話“有需求就有市場”,隨著投資者對境外證券投資交易的需求不斷增加,市場上悄然出現了一些可以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證券買賣服務的網絡平臺,其業務實質是一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境內互聯網公司合作,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為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務。
那么是否“存在即合理”呢?這些服務平臺的出現是否正是對市場需求的合理滿足呢?通過對我國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研究可以得知,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下,這類平臺與機構的業務基本上不合乎法律規定。
證監會在2016年的一則對投資者關于境外證券的買賣服務的答復中提到,我國《證券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可見我國對于證券業務的經營是有著嚴格而明確的準入標準的,具體表現在我國《證券法》中的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等內容,分別規定了我國證券行業中的各類主體的設立及從業應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的監管機構予以決定和批準。
例如,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因此在我國境內要展開證券行業的相關業務,第一步就是獲得有關監管機構的核準與認可,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前提下是不能開展業務的。據了解,文章開頭所提到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境內互聯網公司合作的模式普遍并未得到我國證券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認可,因此其業務模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我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也就是說,在上述的“合作模式”中,除了我國境內的的經營主體的設立及業務開展要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以外,境外機構的部分也同樣需要,未經批準的不得展開相應業務。
根據證監會的有關公告,目前除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滬港通”機制外,證監會未批準任何境內外機構開展為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業務。因此,證券市場的投資人要投資境外證券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通過購買QDII基金產品份額、參與“滬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從而避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我國證券行業監管機構之所以對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做出如此嚴格且細致的規定,原因在于通過未經批準的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缺乏相應的安全審核以及法律保障,而且證券投資賬戶和資金都在境外,一旦產生投資糾紛,必然會造成投資人權益受到巨大損失且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因此,直接投資境外證券,請依法而為。(更新時間:2018-01-06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