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資金交易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范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征的交易行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外匯開戶及外匯交易的用戶可謂是極其稀少,更因為沒有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資金安全就成了普通匯民誠惶誠恐的黑洞。而外匯產品和外匯理財概念在中國的歷程可謂是短暫和空洞的,那么這些短暫和空洞必然給中國的外匯市場帶來巨大的漏洞,準確的講應該是陷阱。
2012年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的專項報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6號——衍生品投資》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外匯資金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2012年公司擬繼續開展的外匯資金衍生品業務的產品范圍為遠期結/售匯及相關組合業務,外匯資金交易業務余額不超過35億美元,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履行合法表決程序的說明
本次擬開展的外匯資金交易業務已經 2012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根據有關規定,本次擬開展的外匯資金交易業務不構成關聯交易。
二、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的必要性
公司 2011 年出口收匯金額合約 22 億美元,進口付匯金額合約 6 億美元,為規避上述兩項業務的匯率風險,公司有必要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公司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以規避進出口業務匯率風險,不存在任何投機性操作。
2012年度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專項報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6號??衍生品投資》的有關規定,結合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務實際需要,2012年公司擬開展的外匯資金衍生品業務的產品范圍為遠期結/售匯及相關業務的組合,外匯資金衍生品業務余額不超過7億美元,現特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的必要性
2012年外匯市場風險明顯增大,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波動幅度擴大且呈現雙向波動的態勢,歐元等非美貨幣的波動也在不斷增大。2011年公司進出口業務規模合計約8.5億美元,為規避進出口業務所面臨的匯率風險,保證公司穩健經營,公司有必要通過開展外匯資金交易業務來規避匯率風險。
根據外匯局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數據的匯總、篩選、甄別、分析和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九條外匯局上級局向下級局移交核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單》。下級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局報告核查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需其他分支局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協查函》,協助核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需金融機構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外匯局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非現場核查通知書》。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協助核查,并如實反饋核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