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外匯管理局于1981年設立,是深圳市外匯業務的監管機構,行政上隸屬中國人民銀行,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外匯管理局上接受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機關內設5個職能處室:外匯綜合處、國際收支處、經常項目管理處、資本項目管理處、外匯檢查處。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負責轄內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統計、管理、預警和分析工作;負責轄內外匯經常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轄內外匯資本項目管理工作;依法檢查轄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分析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議和依據;承辦國家外匯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外匯管理局為準確統計2012年三季度末深圳市貿易信貸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貿易信貸調查制度》及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擴大貿易信貸調查地區范圍及提高調查頻率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你企業2012年三季度貿易信貸數據進行抽樣調查。
自2012年8月1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對于便利貿易活動、服務實體經濟起到了積極作用,銀行貿易收付匯效率顯著提高,企業對外貿易收付匯時間明顯縮短,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促進了外貿競爭力的提升。深圳市外匯管理局為滿足銀行、企業準確理解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熟練掌握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操作需要,并對新辦名錄登記的企業進行業務輔導,銀行和企業可自愿預約報名參加以培訓形式舉辦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集中業務輔導。
深圳市外匯管理局表示關于2012年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應當參加外匯年檢而未參檢的境外投資企業,年檢結束后外匯局將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暫停登記,同時不受理其境內投資主體的其他新設境外投資企業登記業務。未參檢的境外投資企業如需再辦理境外投資外匯業務,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相應處罰并補檢后再予以辦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公告,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此次改革極大地促進了貿易便利化,降低了企業成本。由于政策和操作變化較大,為推動改革工作順利實施,按照全國統一部署,應廣大進出口企業和外匯業務銀行要求,外匯局深圳市分局于7月開始組織開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培訓。本次培訓以自愿參加為原則,鼓勵銀行、企業業務人員積極參加。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對本次培訓主要介紹改革前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措施的主要變化,講解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新政策和相關業務系統操作,現場解答企業疑問。截止日前,來自銀行、企業的業務人員參加了培訓,參訓人員表示經過培訓熟悉了相關政策和系統操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對于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過210天,或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業應不遲于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如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核銷手續,在8月1日之后(含)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時,對逾期未核銷的核銷單,稅務部門按照改革前的出口退稅規定辦理。
組織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辦分局局長辦公會、局務會以及重要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深圳市外匯管理局負責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綜合、文秘、宣傳、信息、檔案、信訪、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協調電子化管理及技術支持工作;配合、協助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業務開展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