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秩序的各項任務
“2007年`月至10月,要全面完成北京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任務。”這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5日通過其官方網站正式發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中提出工作目標。
據了解,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經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就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北京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關事項發出了上述《通知》。
《通知》提出,首先要加強組織領導。要成立北京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由劉志華副市長任組長,由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務局等部門組成,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統一組織實施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整頓和規范工作中的問題,并在市國土局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縣)政府是整頓和規范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責任主體,要將整頓和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納入區縣政府工作目標,并成立相應組織領導工作機構。
二是要堅持依法行政,要運用經濟等手段,以煤、鐵、砂石等礦種為重點,全面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具體工作目標是:逐步減少固體礦產的開采,關閉小型以下生產規模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對環境污染、浪費資源嚴重的礦山,確保到2007年底將現有固體礦山數量減少70%;無證勘查和開采、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得到基本遏制;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三是要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要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北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嚴格審批條件,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相關制度。
要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標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采礦許可證,必須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開發利用方案須依據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進行編制。凡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企業要盡快組織編制。
要清理整頓獨立選礦廠。各有關區縣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立選礦廠切實進行清理整頓。凡未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無《北京市開辦選(洗)礦廠批準證書》的獨立選礦廠,均為非法選礦廠,必須依法予以取締,吊銷其他有關證照。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獨立選礦廠,環保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及時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所有證照。
北京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制定適合北京生態環境要求的礦山環境恢復技術標準,建立經濟保證制度。
要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為規范礦產資源開采、規費征收等做好基礎工作。凡未做儲量核實的礦山企業,應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儲量核實工作。市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探索儲量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確保礦產資源充分開發利用和國家收益不流失。
要不斷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礦業權市場。
《通知》還對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提出了具體的工作安排: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宣傳部署和清查階段,即2005年10月至12月,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宣傳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組織召開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部署全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12月底前完成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礦山、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探礦權人履行義務等情況的清理整頓任務及排查工作。
第二階段是整頓階段,即2006年1月至12月,基本完成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并開展相關的規范工作。
第三階段是規范階段,即2007年1月至10月,全面完成北京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任務。
各區(縣)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布實施的原則,認真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工作。要建立整頓和規范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組織市有關部門對整頓和規范工作分階段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檢查結果報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