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交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維護交易所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確保交割倉儲系統安全、順利、及時運行,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割是指交易雙方為履行合同契約,根據交易所的規則進行的銀貨授受行為。
第二章 交割原則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擇庫存入"、"擇庫取貨"的交割原則。交易雙方可自行選擇交易所指定倉庫存入或提取黃金。其中金條暫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條 交易所交易的黃金為經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準金錠、金條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金條質量標準的黃金,及倫敦黃金市場協會(LBMA)認定的合格金錠供貨商/精煉廠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黃金。
第六條 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種為標準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錠及標準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錠,標準重量50克、成色為Au99.99及標準重量100克、成色為Au99.99金條。
第七條 參與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需交納買入黃金全額資金,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需將賣出黃金全部存入指定倉庫。
第八條 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準金錠企業應填寫《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指定存貨人員登記表》留交易所備案,明確存貨人身份,并及時通知變更狀況。
第九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買方的黃金貨權計入其買入賬戶。交割只針對會員凈買賣量。提貨量為3千克的整數倍,最小提貨量為6 千克。
第十條 會員庫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會員庫存結算單"為準。如有異議須在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儲運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視為確認。
第十一條 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交割時,對于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在多個指定倉庫里存有的黃金,先扣除庫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存入的黃金如果沒有用于交易,則只能在原存入指定倉庫自提。自提指會員提取其自行存入倉庫的黃金。由于指定倉庫黃金的儲存不以會員單位對應擺放。若自提出庫的黃金與原存入黃金產生的重量溢短差,通過二次清算解決。
第十二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成交當日,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鐘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或次日后進行賣出交易。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鐘內暫停)。
第十三條 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后3個工作日內(邊遠地區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后5個工作日內),有效提取期限為填寫黃金申請單日后第五個工作日止。
第十四條 在同一倉庫申請提貨先提取會員已存入本指定倉庫的黃金即自提,余量在本指定倉庫提取為交提。交提是指會員提取其買入賬戶的黃金。
第十五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提取黃金在會員交易端申請時,選擇提貨指定倉庫輸入提貨密碼(自行設定10位以內),并在會員端打印黃金提貨單,至選擇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及憑證:黃金出庫申請單、黃金提貨單(或傳真件)、IC卡、提取黃金人有效身份證件,并輸入IC卡密碼、提貨密碼,系統識別無誤后由指定倉庫發貨。黃金出庫申請單只作為記帳憑證使用。
第十六條 黃金申請提貨單可撤單,申請交提當日撤單的不收運保費,申請交提次日起撤單的收運保費,若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申請提取黃金后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內提取黃金,系統將自動撤消本筆提取黃金申請,并收運保費。
十七條 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存貨時,應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指定倉庫相關存貨信息,尤其是對于由于不可預料原因導致在途黃金不能在指定倉庫當日工作時間內存入,應及時與交易所及指定倉庫取得聯系,確定解決辦法,保證黃金安全。
第十八條 交易所授權指定倉庫辦理與會員間的黃金存入提取手續。
第三章 入庫管理
第十九條 入庫是指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將黃金存入交易所指定倉庫。入庫手續必須由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準金錠企業已備案的指定存貨人員參加辦理。
第二十條 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倉庫,并將存入黃金的質量證明書及裝箱單傳真至交易所。入庫時應向指定倉庫提交黃金入庫申請單、IC卡、指定已備案存貨人有效身份證件、送交黃金的質量證明書及裝箱單。黃金入庫申請單僅作為記帳憑證使用。
第二十一條 指定倉庫辦理黃金入庫手續,會員向指定倉庫交納本批黃金的入庫費,入庫手續完成后,指定倉庫在入庫申請單第二聯加蓋黃金收訖章作為存貨會員回單。
第二十二條 指定倉庫將有該批黃金的塊號、純重、成色等信息輸入指定倉庫管理系統。系統自動生成黃金入庫單,同時通過網絡將入庫黃金數據傳送至會員端,作為會員入市交易的庫存。會員可在客戶端實時查詢當前庫存狀況。
第二十三條 黃金提取出庫后,如需重新入庫參與交易時,應送至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準金錠企業進行重鑄。
第四章 出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庫是指買賣方到指定倉庫提取其具有貨權的黃金。
第二十五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提取黃金時,首先通過會員端的交易系統填寫黃金提取申請單,輸入交易所要求信息,系統將自動生成黃金提貨單,會員打印。
第二十六條 會員(自營或代理)持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出庫申請單、黃金提貨單(或傳真件)、IC卡、提貨人有效身份證件至指定倉庫提貨,指定倉庫核驗提貨會員IC卡、有效身份證件,無誤后,在指定倉庫管理系統中錄入提貨單號,由會員(自營或代理)錄入提貨密碼,系統校驗成功,指定倉庫即可按提貨單所列內容辦理發貨手續。
第二十七條 黃金出庫時,在指定倉庫管理系統中根據塊號明細逐塊錄入出庫黃金塊號,系統自動判斷庫存狀況,核實無誤后打印黃金出庫單(一式兩聯)及塊號明細。提貨方交納出庫費,指定倉庫在黃金出庫申請單第二聯加蓋黃金付訖章后與塊號明細一同交會員完成出庫手續。
第二十八條 黃金整箱出庫時,指定倉庫根據提貨方需要整箱整發,亦可開箱核對。
第二十九條 指定倉庫負責對提貨方的出庫黃金開箱進行毛重的核對,核對時指定倉庫所稱黃金毛重與質量證明書所標明該塊黃金的毛重差若在±0.1克內,提貨方應接收并按質量證明書所標準該塊黃金的重量結算。發現重量有問題時,填寫"問題報告單",由指定倉庫與會員共同簽字確認后報交易所。
第三十條 黃金出入庫申請單由交易所統一印制。
第五章 費 用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指定倉庫執行統一倉儲費率,清算重量為黃金標準重量。
第三十二條 倉儲費的收取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向每個會員收取黃金的倉儲費,并在與指定倉庫規定的倉儲費清算日與指定倉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