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易所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及市場相關參與者違反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章程、現貨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交易所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罰。
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的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章 稽 查
第五條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及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稽查包括日�;楹土刚{查。
第六條 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殚�、復制與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客戶、指定倉庫等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ㄈ┮髸䥺T、客戶、指定倉庫等被調查者申報、陳述、解釋、說明有關情況;
(四)制止、糾正、處理違規行為;
�。ㄎ澹┙灰姿男斜O管職責所必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及市場相關參與者應自覺接受交易所的監督。
第八條 交易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人應身份真實、明確;投訴、舉報人不愿公開其身份的,交易所為其保密。
第九條 對日常稽查工作中發現、投訴舉報的、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徑獲得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違規行為發生的,交易所應予以立案調查。
第十條 對立案的違規案件,交易所應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證或交易所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回避。
被調查人員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關、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交易所認為調查人員應當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調查人員的回避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
第十二條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材料、電子記錄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
證據應當調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三條 調查筆錄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書證、物證的提取應當制作提取筆錄,注明提取的時間和地點,并由被調查人簽名。被調查人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
鑒定結論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或交易所認定的有權鑒定單位做出,并由鑒定單位和鑒定人蓋章簽字。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調查工作中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濫用職權。對違反規定的,交易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五條 會員、客戶和指定倉庫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在確認違規行為之前,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對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ㄒ唬┫奁谡f明情況;
�。ǘ⿻和0l放新的客戶編碼;
�。ㄈ﹥鼋Y資金和庫存實物;
�。ㄋ模┫拗浦付▊}庫的倉儲業務;
(五)暫停交易。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有多種違規行為的,分別定性,數項并罰。多次違規的,從重或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反代理業務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交易1至6個月、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5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至25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規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以欺騙手段獲取從事代理業務的;
�。ǘ┥米栽O立從事代理業務機構的;
(三)聘用未取得交易員資格和未經交易所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代理業務的;
(四)其他違反交易所對會員代理業務資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被委托代理的會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以1萬元到5萬元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暫停代理業務資格1至6個月、取消會員資格。沒有違規所得或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以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規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槲绰男虚_戶手續或未按規定履行開戶手續的客戶進行交易的;
(二)違反代理交易協議書協議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審核義務,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客戶辦理開戶手續的;
�。ㄋ模├每蛻糍~戶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ㄎ澹┫蚩蛻糇鳙@利保證或與客戶私下約定分享贏利或共擔風險損失的;
�。┪窗纯蛻舻奈惺马椷M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誤或改變客戶下單指令,誘導、強制客戶按自己的意志進行交易的;
�。ㄆ撸﹫鐾饨灰�、私下對沖的;
�。ò耍┪磳⒆誀I賬戶資金和客戶資金分戶存放的;
(九)允許客戶在資金不足時進行交易的;
(十)挪用或變相允許他人挪用客戶資金或套用不同賬戶資金的;
�。ㄊ唬┕室庵圃旌蜕⒉继摷俚幕蛉菀资谷苏`解的信息進行誤導的;
(十二)泄露客戶委托事項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ㄊ┙灰讍T接受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指令進行交易的;
(十四)未按規定向客戶提供有關成交結果、資金清算報表的;
(十五)其他違反交易所對代理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交易所可給予會員暫停從事代理業務1個月以內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會員暫停從事代理業務1至6個月或取消其從事交易所交易業務資格的處罰。
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交易1至6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會員資格:
�。ㄒ唬┻`反《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的;
�。ǘ┕室馄茐慕灰字刃颉⒉倏v價格的;
�。ㄈ┲概晌传@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交易的;
�。ㄋ模┻`反資金清算和實物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逾期到賬、實物逾期入庫的;
�。ㄎ澹⿻䥺T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地等變更后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報送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