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漲跌幅度限制制度
第三章 限倉與大戶報告制度
第四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五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上 海 黃 金 交 易 所
風 險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易風險管理,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正常進行,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漲跌幅度限制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價格漲跌幅度限制制度
第四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的漲跌最大幅度,實行價格漲跌幅度限制制度[簡稱漲(跌)停板],全額交易暫定為±10%。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暫定為±5%。
第五條 當交易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簡稱單邊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漲(跌)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漲(跌)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漲(跌)停板價位的情況。
連續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
在出現單邊市之后的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七條 對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記為D2、D3、 D4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D1交易日清算時,交易首付款比例從10%提高到15%。D2交易日的漲(跌)停板由5%提高到8%。
第八條 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D2交易日收盤清算時,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提高到20%,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由8%提高到10%。
若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被視為D1交易日。當日收盤清算時,交易首付款比例為15%,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為8%。
第九條 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4交易日的漲(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被視為D1交易日。當日收盤清算時,交易首付款比例為15%,D4交易日的漲(跌)停板為8%。
若D3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若風險化解,則D4交易日的漲(跌)停板恢復到正常水平5%;若還未化解風險,則D4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
第十條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有權決定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首付款,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部分或全部會員提取資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措施二:在D4交易日,交易所按照D2交易日的結算價進行協議平倉,折價清盤。
第十一條 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必要時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三章 限倉與大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最大交易數額。交易所對會員及客戶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定結果確定其最大交易限額。
第十三條 對會員自營限倉數額的規定:
(一)交易所根據會員的類型、資信評定和經營情況確定限倉數額。會員的自營限倉數額分別由基本額度、信用額度和業務額度三部分組成;
(二)基本額度:是會員總的限倉額度中相對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倉數額的最低水平,按照不同的會員類型由交易所分別確定基本額度,金融類會員:10噸,綜合類會員:4噸,自營類會員:2噸;
(三)信用額度:交易所對會員進行資信評定,確定其信用系數。初期,根據會員注冊資本情況確定系數。注冊資本小于5000萬元,信用系數為0;注冊資本大于等于5000萬元而小于1億元,信用系數為0.5;注冊資本大于等于1億元,信用系數為1。
會員的信用額度=會員的基本額度×信用系數。
(四)業務額度:是會員限額中依據會員的業務經營情況作變動的部分。交易所根據會員自營業務情況,規定會員的業務系數。按會員自營業務年交易量在交易所總量的權重排名,前10名,業務系數為1;第11到20名,業務系數為0.5;第21到30名,業務系數為0.2。
會員的業務額度=會員的基本額度×業務系數。
第十四條 對客戶限倉的規定:
(一)對于金融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由于其可以進行代理業務,因此對所有客戶持倉總額規定為代理業務額度;
(二)代理業務額度根據會員的客戶數量確定,初期暫定為每一個客戶的交易額度為1噸,會員所有客戶的交易額度之和為該會員的代理業務額度。
會員類別 金融類 綜合類 自營類
基本額度 10噸 4噸 2噸
信用額度 按照注冊資本規定信用系數C,信用額度=C×基本額度
注冊資本<5000萬, C=0
5000萬≤注冊資本<1億,C=0.5
1億≤注冊資本,C=1.0
業務額度 根據會員交易量權重的排名,確定業務額度系數V,業務額度=V×基本額度
排名在前10名,V=1
排名在11-20名,V=0.5
排名在21-30名,V=0.2
自營業務額度 自營業務額度=基本額度×(1+C+V)
第十五條 會員的限倉額度由交易所每年審定一次。
會員須在當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冊資本金額的證明文件和客戶賬戶的統計材料。交易所統計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會員交易量,核定限倉數額后于1月20日前通知會員并公布;該限倉數額適用于當年1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含起、止日)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