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改
《國有企業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5]3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適應國有企業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商品期貨套期保值項下外匯管理,根據《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中的有關問題修改補充如下:
一、關于風險敞口的確認及其管理
凡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許可證,并已經證監會核定當年度風險敞口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需要申請辦理當年度風險敞口確認手續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風險敞口確認手續:
(一)證監會為該持證企業核定當年度風險敞口的通知函。
(二)持證企業申請確認當年度風險敞口的書面報告。包括申請金額、本企業期貨套期保值業務項下進出口業務開展情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準備及開展現狀和年內計劃。如非首次申請,還需提交上年度風險敞口使用情況。
(三)截至上年末、申請日上月末境內外期貨外匯專用賬戶余額對賬單。
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企業齊備的申請材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的風險敞口予以確認。企業在收到確認函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變更)、核準開立境內外期貨專用賬戶手續。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當年度累計匯出期貨項下的保證金額、期貨賠付金額與其境外期貨專用賬戶上年底保留的余額之和不得超過當年確認的風險敞口額。企業需向境內開戶銀行提供其境外期貨專用賬戶上年底保留余額對賬單。境內開戶銀行須嚴格掌握企業可匯出資金額,并做好臺賬登記工作。
企業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確認的風險敞口內可按需購匯,作為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資金。
二、關于境內期貨專用賬戶和境外期貨專用賬戶的管理
如企業注冊地與所在地外匯局不在同一城市,境內期貨專用賬戶可開立在企業注冊地的外匯指定銀行,其日常外匯管理工作也由注冊地外匯管理分支機構負責。除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匯出初始保證金的核準件外,其他所有需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意見、批復等,由企業注冊地外匯中心支局初審后轉報分局按規定辦理。
鑒于證監會已調整了對企業選擇境外經紀機構的管理方式,所在地外匯局核準企業開立境外期貨專用賬戶審核的材料調整為:證監會關于企業就其選定的境外期貨經紀公司已向證監會備案的書面通知。
三、允許企業保留一定金額的備用金
根據業務需要,所在地外匯局可為企業的境內、境外期貨專用賬戶核定一定比例的外匯備用金,保留在境內外專用賬戶內周轉使用,其中境外專戶可保留的備用金是指按期貨經紀機構要求,持證企業持倉所必須保留的保證金之外的備用資金。境內外專用賬戶同一時點可保留外匯備用金的上限之和不得超過當年度外匯風險敞口額的30%。該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四、關于初始保證金的匯出管理
企業需向境外匯出商品期貨項下初始保證金的,可持申請書、企業和已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開立境外專用賬戶的境外期貨經紀公司(或機構)簽訂的書面開戶協議,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憑核準件到開戶行辦理初始保證金匯出手續。年度內累計匯出初始保證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外匯風險敞口額的20%。特殊情況確需超過20%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如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境內期貨專用賬戶的,由注冊地外匯中心支局按上述規定為企業核準匯出初始保證金。
初始保證金匯出后的1個月內,企業須將加蓋企業公章的收款經紀公司的收款憑證(原件、復印件、傳真件、電子郵件均可)反饋所在地外匯局。
五、關于信息反饋及其數據統計
企業和開戶銀行須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報送上月的《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資金存量月報表》(見附表一 企業填報),并附蓋有該企業公章的上期末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的現金頭寸報表(余額對賬單); 《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資金流量月報表》(附表二 銀行填報)。
企業和銀行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反饋上述四、五條規定的數據和信息,由所在地外匯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精神,由所在地外匯局視情節予以1-3萬元的罰款。
根據《操作規程》第五條的規定,所在地外匯局應于每季后20個工作日內以軟盤和書面形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屬??(附表三)。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業務,均照此規定在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補辦申請境外期貨專用賬戶外匯備用金限額等相關手續。如其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盡事宜,以《操作規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中關于開立境內外匯賬戶問題的通知》為準。特殊情況需逐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