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基金
平行基金是指境內外同時設立兩只私募基金,委托同一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尋找到項目時兩只基金同時進行投資,一般是各占投資額的50%。平行基金的投資策略優勢:1)備選功能。若境內基金要法律上無法完成外匯結匯,則由境外基金直接向境內項目進行投資。2)資金調配功能。若境內基金缺乏資金,可約定由境外基金多出資金,反之亦然。3)轉換功能。若境內或境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可全部轉由法律環境更為優越的基金進行投資。4)策略配置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稅收、法律等環境的變化,根據最有利于投資者的原則,決定由哪一只基金進行投資。
平行基金的潛在益處:
平行基金規避資金流動限制,由于在資本項下的人民幣結算受到的限制,這個結構試圖使中國的資金流動限制帶來的困難最小化。這種方式尋求最大程度地減少外國投資者境內投資和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所適用的外匯管制法規所要求的審批。
平行基金延緩資金投入,在進行投資前,人民幣投資保留在境內基金中,外匯投資保留在境外基金中。兩個基金均可向對其自身來說受到現金流動和外匯限制最少的創業企業單獨進行投資。只要任何一個基金不會受到不必要的現金流動和外匯艱制,兩個基金也可以向一個創業企業共同投資。
平行基金分享互惠交易,境內和境外基金之問的協議(或創投管理協議),可在境內境外基金間作出互惠安排。該安排可以解決在一個基金(“未投資基金”)由于法律限制無法與另一個基金(“投資基金”)共同投資的情況下每個基金各自的權利義務問題。該安排可能涉及將投資基金所持有的一部分創業企業的股權收益在未來投資即將退出的某個時間點轉讓給未投資基金。如此安排可以使未投資基金分享該投資的增值。
平行基金優質的投資團隊,通過向創投管理企業分別派遣其投資專業人士,兩個基金可以強強聯合,增加投資團隊的實力。
平行基金退出靈活性,無論在何處退出,兩個基金都可以參與。在兩個基金沒有共同投資的情況下,如果境外的創業企業在海外退出,境外投資者可以向境內投資者“出售”其在創業企業中的一部分股份權益。如果境內的創業公司在境內退出,境內投資者可以向境外投資者“出售”其在投資公司中的一部分股份權益。
平行基金模式是外資PE間接落地,在中國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的一種新型合作模式,即在海外和國內分別募集兩個規模相差不多的投資基金,分屬外資PE和中國本土PE,通過有共同利益的管理公司把兩個基金模擬成一個基金進行分配和清算。尋找目標時,兩只基金同時進行投資,一般是各占投資額的50%。 在平行基金模式下,國外PE在中國境外建立一家創業投資基金,國內創業投資機構在國內建立一家創業投資基金或公司。原則上,這兩家基金平行存在,在法律上各自獨立。但這兩家基金在相互磋商,確立合作意向的基礎上,共同在國內建立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并委托這家公司同時管理國內外兩支基金。
這種模式的操作過程為: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作為一個機構,行使基金管理人的職能,負責尋找項目,審核項目,盡職審查。一旦投資項目確定,即向境外基金和國內基金同時推薦項目,申請所需投資的款額。投資后,管理公司直接參與所投項目公司的運作及管理,幫助其成長。必要時,管理公司也積極幫助所投公司進行再融資。待企業成功后,可以采取境外上市或國內上市,境外基金和國內基金(公司)可以通過股權協議轉讓的方式順利完成退出。
我國最早采用中外合作平行模式募集設立的人民幣基金,是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臺灣創投企業怡和創投集團合作設立的總額為6000萬美元的平行基金。其后2007年6月,天津海泰科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共同組建的“海泰——戈壁濱海高新創業投資基金”,也是采用這種模式。采用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有效地解決境外資金,因外匯管制所導致的進入難、退出難的問題,以及國內資金無法走出國門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