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基金運作原則,存款保險基金管理
日期:2022-03-26 11:01:05 來源:互聯網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存款保險基金運作原則,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存款保險基金具體規定有:①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②存款保險基金的4大來源: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③由國務院決定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8種基本職責: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歸集保費;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依«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基金應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條例»施行后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⑤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存款保險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⑥投保機構應交納的保費,按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投保機構應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投保機構應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每6個月交納1次保費。⑦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央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可進行核查的3種情形: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調整適用費率,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及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告知銀行業監管機構。⑩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管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⑪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可對其提出風險警示。⑫投保機構因重大損害公眾利益的情形,可建議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選擇在«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部分業務、資產、負債的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⑮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以上規定方式時,應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⑯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存款保險基金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之一,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之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